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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

  

  (一)社会和谐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


  

  近年来,笔者在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中,多次提出并论证“和谐是法的基本价值”[18]。法的价值就作为主体的人与其客体的法之间的关系而言,是指法对人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在现代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事物或事实状态,就是有价值的,就会得到人们的认可,就会被立法者加以确认与肯定,成为法的价值。社会和谐是人类值得希求的社会理想状态,是人类共同的美好追求。因此,法应当确认、促进和保护社会和谐,使之成为法的价值。在法的价值体系结构中,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19],目的价值体现法的本质和社会目的,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据此,社会和谐应是一种目的性基本价值。


  

  经济法如何发挥其特有的调整功能,实现并维护社会和谐价值目标?笔者认为:


  

  第一,发挥经济法促进与保障公平分配的功能。公平合理地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社会财富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之一。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冲突的社会,而在于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社会机制是有分工的。政府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它的职能是要实现社会公平。经济法将政府的公共经济管理与服务职能法律化,在法治框架下促进与保障公平分配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经济法为规范政府的财富分配与再分配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没有分配与再分配的规范化、制度化进路,任何旨在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措施,在实践中都将大打折扣。在改革的现阶段,财富差别悬殊的社会分层加速的国情,需要公平、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来加以矫正,但因为长久以来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法制化重视不够,政府的分配与再分配调控能力弱化,而成为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制度性因素。当前,完善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明确政府经济调控职责,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平合理分配之实现,是解决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与区域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的必然要求。经济法主要通过财政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进行。


  

  第三,发挥经济法分配性价值的中介作用。经济法的分配性价值具有分配或中介其他价值(如秩序、自由、人权等)的作用,运用这种作用促进社会和谐。法是国家分配社会财富的有力工具。国家通过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遗产继承法制度、劳动法制度、预算法制度和税法制度等,分配社会财富,使社会成员享用合法的财富。经济法所具有的强大筹集资金和利益配置的功能,使法的分配性价值在经济法中体现得十分充分。国家可以通过利用经济法的分配性价值,促进法的社会和谐价值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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