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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

  

  3.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必然要求履行社会责任


  

  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其调整方法的人性化和弹性化,要求将人性化和弹性化的经济管理手段制度化和规范化。而人性化和弹性化的调整方法和手段,对实现调整目标带来一定困难和成本,往往加大政府或其他管理者的经济负担,这是任何管理者都不情愿的。为了实现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必须将其法定为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强制性地贯彻实施这些社会责任。


  

  总之,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理论虽然对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设置了对社会尽责、尊重消费者、关心消费者、爱护消费者的义务,但是,如果缺少强制力,社会责任仍然可能流于形式。“法律是理与力的有机统一。”[13]经济法也不能例外。经济法运用自己的专门责任形式,如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拆分制度等,以外部强制的形式保障社会责任的实施,这就使得以消费者为本的目标和平衡协调手段有了强制性的制度保障。


  

  二、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人对法的价值的正确认识,有助于充分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目前,在经济界不少人看来,往往认为“政策就是法”,实践中积极推崇经济政策的作用,而不重视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之所以有这种认识,是与他们对法,特别是对经济法的价值认识不清有关。因此,研究和认识经济法的价值,不仅可以进一步认识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把握和处理好经济法和其相邻法律部门关系,而且有利于处理好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使人们自觉运用经济法、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


  

  经济法具有一般法的价值,也有其独特的价值。对法的价值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古老的课题,但对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却是一个新课题。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价值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并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果:(1)经济法的“和谐价值论”。“我们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14](2)经济法的“总体价值论”。在法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价值链中,“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15]。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总体价值包括“整体公平”、“整体效率”和“混合扩张秩序”[16]。(3)经济法的“二元价值论”。“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种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具有或应当具有的价值”[17]。在总结汲取近年来经济法价值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以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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