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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

  

  第三,从经济法的制度设计看。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核心,包括经营者、管理者等在内的主体体系制度,突出了以消费者为本的制度设计;以保障产品质量、合理价格与维护公平竞争为主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设计,也完全是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法律制度;经济法通过调控宏观经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根本利益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利益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应当是惠及全民的法律制度。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不是仅仅考虑国家的利益,也是高度重视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所以,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是以保护消费者为代表的以人为中心进行构建的,完全与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相吻合。


  

  第四,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民主本是一个政治概念,随着民主由政治领域向经济领域的跨入,经济民主的概念也日益得到确认。同政治民主一样,经济民主的价值观也是强调鼓动自由和充分的交流,注重通过达成共识来解决冲突,尊重人的需求和个性等[6]。“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是一对经常能够左右经济全局的突出矛盾。经济法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产生和发展,并由此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7]倡导和维护经济民主是经济法价值目标之一。经济法的各项制度都贯彻和渗透着经济民主理念。


  

  第五,经济管理手段的人文化和弹性化。经济法在使国家管理经济手段规范化与刚性化之外,经济法大多采取信息服务、利益诱导等尊重市场主体选择自由的间接手段、弹性手段和柔性手段。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也体现以消费者为本的人文关怀。


  

  [二]平衡协调是构成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8]但是,由于法律部门的个性差异,其对平衡理念的追求也不相同。经济法崇尚平衡、器重协调方法。国内一些资深的学者主张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的一种本质属性,即“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9]。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进一步认为平衡协调不仅是构成经济法理念的基本要素,而且是标志性要素。


  

  以消费者为本要求经济社会与人的协调发展。协调发展是指各项发展目标要配合适当,各种发展手段要配合适当,发展时机、发展顺序要配合适当。一方面,在科学发展观特别是平衡协调观念的视野下,经济增长只是发展目标之一,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可能导致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失调、人与自然发展的不和谐。因为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等于也不能带来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除经济增长外,发展还包括社会福利的增加、生态环境的改善、人的素质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等。因此,只有在经济与社会、人与环境、物质与精神、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实现平衡,才能算是实现了以人为本的目标,否则,很可能陷入有增长无发展特别是没有进步的恶性怪圈。另一方面,只有大力推进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平衡。因此,经济法平衡协调的调整方法,能够贯穿到经济法的各种制度与各个环节之中,能够提供促进协调发展的强制动力,实现以消费者为本所要求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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