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顺利建立,使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成为可能,是少数民族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生动体现,也表明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已建立起基本的地方政府管理体系,同时也是一个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塑造现代政治权力体系的一种努力。可以说,正是通过各级民族自治机关的建立,国家与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公民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直接联系,而这一点,无论是中国古代以怀柔、羁縻制为代表的治理模式,还是清末民国时期边疆新政的政治努力,都未能做到。
五、余论
时下,民族问题已引发了越来越多不同学科学者的关注,也有不少学者通过各种视角来分析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症因所在,有归结于后冷战时代西方国家针对中国的有意怂恿、挑拨阴谋的,有的则认为市场化大潮下东西部差距拉大导致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落后进而呼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也有的学者开始反思以民族识别和优惠政策为核心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认为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在于新中国没有完成20世纪初开启的‘民族国家’的构建进程而是承袭了苏联的‘多民族联合体’式的国家构建模式。
但这里面产生一个疑问:新中国成立后所采取的民族治理制度,一方面与前苏联的民族治理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如苏联采取的是联邦制与民族共和国制度,而我国是单一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另外,前苏联民族治理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帝俄时代扩张所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所致,而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也是各族人民的共识。因此,如何客观评价新中国成立初期所进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国家建构的作用?这既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话题,又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对于清末立宪的边疆新政,和民国初期的“五族共和”,一方面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了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人权保护,另外一方面也有力地巩固了多民族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基础,如“翻身农奴把歌唱、哈达献给共产党”,便是当时少数民族公民对于我国民族治理宪政制度高度认可的一种真实写照。可以不夸张的讲,正是通过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等具体政治措施的实施,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从清末开始的民族治理转型和民族国家建构才实现了质的飞跃。
当然,无论是民族治理还是国家建构,都无法在一种宪政制度奠基之后就一劳永逸,因为,时间是流逝的,事物是流变的,总会有新的情况出现,总会面临新的挑战,如果不是这样,也就不需要与时俱进这个词汇了。尤其还要考虑的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大国的这样一个民族分布特点,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面临的国内外局势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全方面变。市场化、全球化大潮的深入,后冷战时代复杂的地缘政治格局,均给当前民族治理带来一些新的特征,也增加了当代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的民族国家建构难度。现代政治是一种通过宪政安排的政治治理,如何探求多民族大国的民族治理与国家建构的宪政之路,既是当代中国公法学人一种无可回避的学术职责,也为当代中国的公法学人们如何挖掘真正的中国宪法问题提供了现实的思考方向。
因此,当代中国的民族治理和国家建构问题,并不是某一学科如民族学或者民族法的专有研究对象,而是需要包括法学、民族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在内通力合作的一个复杂话题,而在这其中,法学所特有的直接面对制度构建的学科属性,有理由也有责任为当代中国的民族治理和国家建构做出自己的学科贡献。
【作者简介】
常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宪法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宪政史、民族与法律问题。
【注释】详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页503-504。〕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建国初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宪政安排的奠基时代,所要要想动态的展现出这一制度抉择和实践过程,必须考察当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产生重要影响的相关领导人著述、政治事件、政治决策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毕竟,正是这些著述、决策、实践,才真正影响和决定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例如,民族识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前提性政策活动,民族干部培养则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人事力量,而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则是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而非以前奴隶制、农奴制等阶级剥削制度下以自治为借口的羁縻式统治。
如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林耀华“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识别”,《云南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由于作者对于民族理论的熟悉度和民族识别决策、实施的参与度而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如《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中关于中央民族学院任务规定的第一条,即是“为国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以及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培养高级和中级的干部”,见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零零五年五月)》,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443。
详见李维汉:《有关我国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页472。
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
宪法与中国宪政》等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讨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页208、271-272。
在旧西藏,教育被寺院教育垄断,而寺院教育的内容上来讲,除了学习一些藏文文字以外,绝大多数学习内容是有关宗教的知识。据1949年调查,哲蚌寺洛色林扎仓近4000名僧人中,就有80%是文盲。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前,整个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正规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文盲率高达95%,详见李波:“民主改革后西藏教育的发展及其人权意义”,《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可参见王贵等前注书中陈宗烈所摄的农奴所受酷刑的照片,页487-489。
见赵心愚为秦和平等编的《四川民族地区资料集》所做的序言,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
可参见旦增伦珠:“从农奴到全国人大代表:西藏人谈西藏变迁之一”,《中国藏学》2005年第4期,页11-16。曾任西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热地,也是农奴出身。
清末五族建国论和单一建国论的纷争,固然有政治策略的考量,但也说明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完成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政治整合和国家建构的难度所在。清统治者试图通过立宪进程中的平满汉畛域、边疆地区新政等来解决这个难题,但未能奏效。而继起的中华民国,采取了五族共和的民族政策,虽然稳定住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版图,民国时期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政府,也有意识的在边疆民族地区进行了一些治理改革以促进多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构建的进程,但由于民国时期国家能力的羸弱和终民国一季的外患危机,使得这种制度努力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
实际上,即使是现在,国际竞争的主权单位仍然是民族国家。一个民族国家内部多民族的情况,是民族国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民族国家的对立物,可参见宁骚:《论民族国家》中的相关论述,《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6期。
详见李维汉:《在全国第七次统战工作会议上的发言》,《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页200、203。
费孝通先生等的回忆录中,深情地记载了访问团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深厚情谊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对于国家政治制度的由衷认同,可参见《费孝通民族研究文集》中《兄弟民族在贵州》、《看了民族歌舞》、《话说呼伦贝尔草原》等篇章,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