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系取向与亲亲相隐
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的另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关系取向,梁漱溟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了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社会的著名见解。杨国枢等则将之称为关系取向。关系取向是中国人在人际网络中的一种主要运作方式。杨先生概括出了关系取向的几项重要特征,笔者在此以其中的和谐性、决定性为基点,透视其与亲亲相隐的关系。
1、 关系“和谐性”与亲亲相隐
钱穆先生曾指出,中国人重视“和合性”,强调人与天、人与人之间应该维持自然而和谐的状态。中国文化的和合性落实到社会关系上,便是强调追求所有的人际关系的和谐,特别是五伦关系的和谐,由于强调和谐观念与行为的家族教化与社会教化历程,传统中国人对不和谐会形成一种焦虑甚至恐惧。正如张德胜所说,中国人对动乱已经产生了一种创伤式的恐惧,对秩序的追求已经成为一种情结。 “中国人对动乱的焦虑和警惧,往往超出了对社会公义的关注。”因此社会秩序的维护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一种集体情结。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人必须去做对方期望他做的事,不去做对方期望他不做的事,尽可能地避免冲突。在该思维定势下,亲属之间的成员甚至其生活圈中的成员犯罪,大多数人的选择就是能够隐匿的尽可能隐匿,以避免亲属成员被追究。
2、关系“决定性”与亲亲相隐
中国人的关系取向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关系为中心,在社会互动中,对方与自己的关系决定了如何对待对方及其它的相关事项。就家人关系而言,可以对象的不同进而分为亲属不等的关系,熟人关系与生人关系亦然。这种以自我为参考点,向外圈圈扩散(越向外关系越疏)之类似同心波纹的人际或社会关系网,成为“差序格局。”这种差序格局式的关系,其重要的社会的和心理意义就表现在不同类别的关系中,个人是以不同的互动原则而运作的。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家人关系、熟人关系、生人关系三者间,不只是亲疏程度之量的差异。而且也有截然不同的质的区别。这些基本的的区别决定了当事人互动的方式。在家人关系中,彼此讲责任,尽义务,则遇到任何事情都要全力保护(甚至包庇自己的家人,尤其是涉及到家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总是设法帮助摆脱困难。因此,当家族成员犯罪,对亲属进行容隐,包庇,其实是中国人采取的一种特殊主义的态度和方式对待自己家庭成员的体现,是一种亲属偏袒倾向的体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