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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的心理学解读

  

  此外,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家庭的团结、和谐、富足是极为重要的,强调“人间和气浮云开,家中吵闹便生灾”,家庭成员要彼此荣辱与共,祸福相依,紧密团结,共同护卫家人、家族,共同抵御不幸和灾难。根据社会学家Durkheim的社会分工论的观点,传统中国社会的团结是一种机械团结,而不是有机团结,这是因为中国人的家族团结不但是以家人的共同血缘(血缘的同质性和相似性)为基础,而且是以家人的共同特质、需要、价值观及宗教信仰等为基础。在此种团结模式下,亲属之间容隐犯罪其实是家庭成员共同认可的一套价值观念或者信仰。因此,当亲属犯罪而又可能导致刑罚处罚,从一般意义上讲,对于恪守荣辱与共理念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同样是一种不幸,因此就会尽可能采取避免国家刑罚处罚的措施,而进行隐瞒和包庇就成了一种简单并且及时的措施。另外,中国人非常重视家族整体的名誉。面对人言可畏的现实,要做到“家丑不可外扬”“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个人必须尽力维护家族的名誉,避免使其受到损害。亲属之间容隐犯罪,更是维护家族名誉的重要方式之一。


  

  3、“泛家族取向”与亲亲相隐


  

  此外,中国人在家族以外的团体或者组织中的活动,会比照家族主义的取向而进行,形成一种“泛家族取向”--将家族中的结构形态、关系模式及处事方式概化到家族以外的组织或者成员。成员间的关系比照家族内的情形加以人伦化。亲亲相隐在其发展的历程中,隐匿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甚至泛化。经历了一个从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及其泛化的过程。


  

  在唐之前,容隐仅限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一般不超出一个家庭之中互有血缘联系的家庭成员这一范围。而《唐律》则突破了这一限定,将其扩张至同财共居(即同居)者之间。《唐律?名例律?同居相为隐》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由此可见,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这些无血缘关系者,若同居,有罪相为隐,亦不论。至此,亲亲相隐发展为同居相隐。


  

  到了清朝,这一范围被继续扩大。容隐可以适用于雇主与雇工之间,雇工对雇主所犯一般罪行,雇工必须隐匿,不许告讦,否则治罪。另外,即使是主人的亲属犯有一般罪行,奴仆也应为之容隐。这显然已非同居相隐可以涵括。因此,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泛家族取向的体现,即将家族中的相互隐匿的处事观念或者行为扩展到家族以外的成员,并比照家族内的情形予以家人化。容隐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泛化可以看作是中国人的泛家族化历程体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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