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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的心理学解读

  

  第二、对社会的安全体系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知道,人是有安全需要的,而“亲亲相隐”正是满足这种需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不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那么不但犯罪行为人内心失去了安全感,而基于人性应该互隐的亲属,也会因在现实中的未容隐行为(如揭发行为)受到良心的谴责而内心紧张不安,这种情形会使人备受煎熬是毫无疑问的,如果把这种心态置于我国古代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我们会发现其将导致诸如自杀、犯罪之类的社会问题。因为一方面,我国古代儒学从战国以后一直是显学,亲亲相隐的思想在民间几乎一直是作为道德被广泛认可的。另一方面,中国古代人们的心理是非常脆弱的,西方学者莫里斯在其《中华帝国的法律》中曾经对中国清朝的《刑案汇览》的英译选译本的案例作过的统计间接证实了该结论,在其“收集的190个案例中至少有23个以不同方式提到了自杀”,如:“媳妇因受婆婆辱骂而自杀的(第43.2案);女子在与其一远房表亲谈恋爱被发现后自杀(第86.1案)。”“第42.2案中,宋龙元偷偷地锯掉并拿走了属于宋守志的树枝,遭到了后者的打骂后自杀。”这些案件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古代人的心理状况:心理是脆弱的。其实这些因内心不安而引起的自杀情形在当代也是屡见不鲜的,特别是在偏僻的农村。上述两者结合,其结果必将危及社会统治秩序。因此,“亲亲相隐”制度的产生和存在是有强有力的现实支撑的。


  

  三、 亲亲相隐的本土化心理基础


  

  亲亲相隐作为中西法文化的共同特征,它所体现的普世性的人性动因是被选择的主要理由之一。但是,我们对这一制度或者文化现象的心理基础的探讨,不仅局限于它的人类性的层面,还应着眼于它的本土化的层面,应从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的中国化与本土化的立场来审视该文化设计,力求设身处地剖析其产生存续的本土化心理因素,揭示其在当时中国人生活中的独特内涵及功能。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人的日常生活中,有两个主要的系统,即人与环境。这两个密切关联的系统,形成了更大的系统,即“生活圈”,生活圈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局限或条件。在该生活圈中,就个人与环境或社会的关系而言,社会取向与个我取向是社会中最常出现的两种动力运作形态。“‘社会取向’以融合性为重,所强调的是个体如何顺服、配合、及融入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以与环境建立保持和谐关系,甚至与环境合而为一,这一类型被称为‘社会取向’(social orientation)。”据杨国枢先生的研究,在传统社会中,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适应方式,是偏向社会取向的类型。它代表的是人类心理与社会运作中的两种基本类型之一。而中国人的社会取向主要是指个体融入或配合其家族、其他个体、权威及非特定他人所展现之社会互动的风格与形态。在此,笔者以社会取向中的家族取向和关系取向为视角,探究亲亲相隐的本土化心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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