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作为一项伦理道德规范,在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以诏书的形式转化为法律规范时,基于人性的考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卷八,宣帝纪第八从生物学及社会学的视角来看,血缘关系是人类间最为牢固的一种带生物性的社会关系。人类的血亲之爱是一种无可摆脱的生物本能和难以克服的心理动力习惯。钱理群先生在《话说周氏兄弟》一书中论述道:“在鲁迅看来,由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父子(亲属)之间的天然的爱,是出于人的天性的爱,离绝、超越了利害关系和交换关系的爱,鲁迅所赋予他所说的这种‘人伦的索子’的天性的爱一种绝对性,这种爱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的,是一条不可越过的线。”从上述意义上讲,爱亲属、选择有利亲属的行为是人类的本性。而“人性的力量包括保护伦理的本能式的力量是基本的、强大的,对人性深处既隐稳而微弱,又本真而强大的力量。企图无视并超越之,如非根本不可能,也是极其困难的。”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马斯洛创立的需要层次理论,把人的安全需要排在了第二位,可以说,安全需要本身就属于一个很强的道德感的需要。马斯洛的该理论指出,每一种低层次的需要得以满足,另一种高层次的需要便会取而代之。否则他的心理将会围绕着该需要而不会向高层次的需要发展。
根椐上述理论即可得出答案:人对亲属犯罪的容隐是出于人的道德感和良心,出于人的本性、出于对人的安全需要的满足。如果不允许亲属容隐,笔者认为主要会对人类造成以下两种致命的伤害。
第一、对社会信任结构有深刻的影响
“信任”是一种相信而致于托付的内心态度,信任有助于社会中友好、互助、合作关系的形成和巩固,不信任则容易在群体内滋生猜疑、怨恨,成为冲突的心理基础。因此,信任实际上是影响资源配置、利益格局的社会心理要素。现代社会学认为:“信任恰如润滑剂,它能使任何一个群体或组织运转变得更加有效。”
在我国古代,由于儒家思想一直占主导地位,这导致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信任结构是儒家的以“亲疏之别”为中心,以“报”的法则中的互惠原则为基础的信任结构。如果国家要求的信任结构与此不相符,将会与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信任结构(儒家的)产生冲突。那么,其结果严重时导致国家灭亡也不是没有可能。如秦朝法家的信任结构,由于发展到韩非阶段时,其自身存在的破坏性因素愈来愈多,秦法所确认的信任结构与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信任结构(儒家的)冲突越来越大,最终导致秦帝国的垮台。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社会的信任结构牵涉到的是人伦,因此人伦是中国社会重要的道德基础、信任资源,这种信任结构使人们增加处世的安全感和对社会的信任感。而“亲亲相隐”是人伦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