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至上”的法理思考
李林
【关键词】三个至上;法理
【全文】
“三个至上”之间的内容是统一的
有的学者认为,“三个至上”分属不同范畴,三者之间并无密切的相关关系。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总是与一定的政治和执政党政策密切相关,与执政阶级的阶级属性及其利益紧密相连。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它们以法律形式有效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融合,维护了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一致,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意志的结合,促进了党的政治权威与国家法治权威的统一。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承担着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三大文明”建设等职能。设定并实施这些职能,既是执政党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利益的内在需要;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绝大多数内容,既是执政党事业的法律化和国家意志化,也是人民利益的法律化和权利化。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分属不同范畴,但在内容上三者却是一个密不可分、有机统一的整体。
“三个至上”之间的关系是不矛盾的
有的学者认为,“三个至上”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关系,因而“三个至上”这个命题不能成立。我们认为,“三个至上”不是非此即彼、有你无我的矛盾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彼此关联、并列而存的统一关系。
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在主体上是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相比较,在客体(即事业的内容)上是中国共产党的整体事业与其他主体的局部事业相比较,党的整体事业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人民利益至上意味着,在主体上是全体中国人民与其他主体相比较,在客体上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整体和根本利益与其他主体的利益相比较,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神圣不可侵犯。
宪法法律至上意味着,在主体上是指行使制宪修宪权和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行使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立法主体相比较,在司法裁判所考量和依据的规范体系上,宪法法律规范与行政法规规范、地方性法规规范、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规范以及道德规范、习俗规范、纪律规范、政策规范、领导意志等相比较,宪法法律居于最高地位,宪法法律具有最高位阶,是司法裁判的根本准则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