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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精神及借鉴

  

  我国宪法问题的思考


  

  1、我国宪法对事实权力机关规定不详,党章和宪法关系不明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5]宪法对党的权力机关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没有阐明。我想没有人否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党的各级机关都是事实上的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对权力机关关系的规定,以使国家权力机关按章行事,有章可循。有人会说党的权力规定规定在党章里,但是就我国现实特点来说,既然事实上党中央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哪有宪法对最高权力机关不做规定的?因此我建议,合并党章和宪法,制定一部综合党和国家的宪法。在此新宪法里,阐明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


  

  2、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规定不明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16]没有规定选举方式,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即使间接选举使比较可行的办法,但也要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哪些机构和人选举产生。如美国宪法刚开始规定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再此基础上可以进行相应的选举法的立法。我国宪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17]没有规定主席对其他官员提名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多数比例通过。


  

  3、最高权力与所属机关负责与使负责的方式不明确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18]负责和可负责之间不具备操作性。应该细化,如军事委员会的决议要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军事委员会应严格按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令行事,并对监督办法进行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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