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宪法制定者设计了防止权力垄断的最有效的三权分立制衡联邦制。从横向和纵向保证联邦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以及政府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会出现任何人高于宪法。除非一个利益集团控制了政府的三个部门,否则是无法完全接管政府。总统虽然有人民选举,但其权力由被认为更独立明智的选举人行使。同时又要受非选举的法官制约。总统的个人专断也无法建立,他受到国会的强有力的制约。国会的弹劾权和超级多数推翻制都是有力的武器。只要任何一个人或集团无法垄断政府,防止了多数人的暴政,又防止了少数专制政府的产生。三权分立的可贵之处在于,在非选举时,他是防止专权的有效实施方式和路径。它让精英之间为自我的权威进行竞争,从而达到制宪者所说的以野心制约野心的目的,它使权力规范成为可能。如果说以选票为代表的人民主权是规范权力全国人民的代表大会,而三权制衡则是规范权力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统否决权一直是总统否决据总统认为是违宪的法案。其经典案例是杰克逊否决银行案。它不但防止了国会的腐败立法,而且防止了社会上出现的其他绝对权力来源对人民的侵犯。这也是三权分歧由人民裁决的最经典案例。人民用他们的选票捍卫了自己的权利。水门事件和约翰逊以及克林顿被弹劾,都提示了一个明显的信号,总统虽然有权但也有人性的弱点,也要谨慎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联邦制与其他中央与地方分权不同的是,州的权力不是联邦政府授予的,是不可收回的。
综上所述,这样人民主权是根源,人权是保障,三权分立与制衡是手段,法治便是最后归宿了。美国宪法制定者知道违宪者主要来自政府,民间即便有违宪者,政府也有能力制止。设计了严密的制度保证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保证不管是社会还是政府不出现一个超级权力中心,这样,宪法就得以施行,法治社会就会得以建立。
美国宪法的实施精神
从广义上讲,联邦三大机构的所有活动都是实施宪法。这里仅从狭义上的司法与执法活动来看美国宪法的实施精神。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因为美国最高法院不仅几乎拥有宪法的最终的解释权,甚至还可通过司法复审和判例来立法,同时通过判决介入政策的执行。但它行使的也是有限制的权力,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同时从美国二百年宪政史来考察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以及从司法权的性质看,这一制约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