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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精神及借鉴

  

  2、体现了习惯性原则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如果一项统治政策是和人民的习惯是正向违背的,那么他是注定要失败的。由于新宪法是重新缔造一个国家,肯定有创造的部分,但它是在原有的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基础上的延伸。如联邦议会的组成,功能,以及超级多数否定制都是在各州已经被广泛采用了的,总统制的否决权也是吸取纽约州经验的成果。


  

  3、制宪代表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并充分包容了宪法相关者利益与要求。


  

  制宪者都是当时来自美国几乎每一个州的知名人士,保证了民众对宪法的信任。都得到各州的合法授权,持有各州颁发的代表证。在制宪过程中,大州和小州,南方和北方的利益都达到可能满足的临界点。并创造性的平衡了利益冲突双方的要求和利益。为解决争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推迟事宜委员会。这为未来他们遵守宪法提供了现实基础。如著名的制宪会议采用了著名的康涅狄格妥协案,即众院按人口分配名额,而参院按等额两名。大州担心小州代表提出耗尽财力的议案,把财政拨款和征税议案权独自授予众院。由于南方州在奴隶制上几乎无任何妥协的余地,宪法只好保留奴隶制。由于北方认为国会应该有权禁止奴隶进口,而南方则坚决反对,在南卡莱罗纳州的代表科特沃斯平克尼将军的劝说下,大会接受了1808年国会有权在奴隶贸易问题上作出决定。


  

  4、制宪者的主体性原则


  

  制宪的过程是制宪着的真实意图的表达,同时制宪会议也真正做到尊重每一个代表意志。大会一个重要的规则是“即哪怕只有一个代表提出要求,大会将允许重新考虑已经做出的决定。由于议题可以总是被重新提出来并做出新的决定,那些在关键性投票中失败的代表就会留下来,尽力说服其他代表改变立场,而不是沮丧地退出会议抗议回家,以示抗议”。[6]


  

  5、宪法制定过程是审慎和充分辩论的过程,并有着科学的程序。


  

  制宪会议召开了长达个月,从1787年的5月14日到同年九月17日,其间的程序是建议提出后就是长时间的辩论和逐条的审议。会议为解决分歧先后成立了“全体委员会”——接受各方方案。被采纳的建议经过“详情委员会”进行具体化。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条目由“推迟事宜委员会”进行妥协平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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