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宪政精神及借鉴

美国宪政精神及借鉴


王彬


【关键词】美国宪政精神
【全文】
  

  人治的不可取


  

  人们对良好社会的铸造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领袖的超凡人格魅力,另一种是法治。是否有一种中间状态?我国学者认为:“划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准标志在于:当法律的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时侯,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还是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或者说‘人依法’还是‘法以人’?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而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权威的则是人治,两者必居其一”[1]


  

  领袖在战争年代经常产生此种伟大领导作用。因为和平年代通常不会容忍领袖的高于一切的权力。例如美国三位伟大总统都是产生在战争年代。但和平总是大多数,中国几千年历史,伟大领袖总是只有那么几个,汉武帝、李世民、康熙大帝、毛泽东等,而且他们到晚年都不同程度的走向昏庸。而他们在漫长历史长河中寥寥无几。在和平时期不大可能诞生能够纠正庞大官僚集团的领袖,正如斯密所说:“从一些有充分机会的观察者的记载来看,俄罗斯帝国的可悲情况就是这样。沙皇本人也没有权力反对那个官僚集团;”[2]一个高于法律的领袖的存在,他的意图是多变的,一个人高于法律,其他人不可能按照法律行事,他们不可能既按照领袖指令行事,又按照法律行事。历史研究表明,即便是在美国,领袖也是经常打破法律的限制的。领袖之所以成为超级领袖是因为他们的很多鼓动诉诸于感情,狂热的群众有时会失去理智。战时强人众多,因为猜忌常常引发迫害,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刘邦、朱元璋、斯大林、罗伯斯皮尔等。柏拉图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若居于次要地位,它离覆亡的日子也不远了”。[3]这一句话说对了一半,他适用于既没有强有力的领袖,又不能实行法治的国家。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说:“我许可的不是人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因为人的统治总倾向于寻求自己的利益,而成为僭主)。[4]


  

  柏拉图的意见说明了非法治国家的不断衰弱的必然趋势。为什么会这样呢?显然在一个没有强力领袖的人治国家,最高领导人也要超越法律。在这样的国家,权力是呈自上而上的金字塔形的。每个人只要让上级满意,其他一切都不重要,每个人在上级面前常常失去自我,人格独立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崇高只有在独立的人格时才成为可能。人在这个社会的福利是根据自己层级的高低。在人治社会的和平时期,萨特认为:当社会成员已习惯于按上级指示办事,根本不再想眼下的工作与社会目标的关系的时候,这个社会随着全部制度的完善,最后演变成完全由领袖的意志代替社会的意志、个人的自由意志完全被剥夺的“官僚国家”。实行高度集权制的政党和国家就是“官僚国家”的典型形式。 “官僚国家”的出现乃是集团共同实践的最深刻的堕落和异化。高高在上的领袖人物由于远离实际,很容易出现失误,而且失误造成的损失十分惨重。一旦集团下层成员深刻地认识到来自上方的决定根本不代表自己的意志时,他就会恢复自己的自由状态,采取与集团对抗的姿态,并酝酿新的革命。一旦遇到时机,社会历史又展开新的一轮循环。治乱循环,一个社会没有积累,强大是不可能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