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些地方存在一些所谓“形象工程”、“首长工程”、“献礼工程”、“关系工程”,在社会上负面影响很大,但政府控制下的审计怎能以绩效审计的角度主动去揭政府的“短”呢?所以,以“技术论”来说明问题,掩盖了实质。
七现行审计体制或许已经落伍
一个依据三十年前政治经济环境做出的决策,是否还适合三十年后的政治经济环境?2002年我曾就审计体制问题实地采访了几十位地方人大、政府、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官员,有一半被采访者认为,现行审计体制不仅在理论上与当前的审计环境说不过去,在实践中的问题也很严重,特别是现行体制下的预算执行审计,已明显不适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要求,有悖于国家预算决定权与监督权的统一,不利于对公共支出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监督,并大大制约审计职能的发挥。
2007年3月,我对甘肃省审计厅第三期干部培训班66位学员做现场无记名调查,只有7%的学员认为现行审计体制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环境要求,绝大多数赞同进行体制改革。
现实中,无论是2008年深圳市“政改草案”中提出的在深圳市人大设立“立法审计”的改革,还是顺德市“大部制”改革中把审计机关并入党委纪检部门的“党纪审计”改革,都是对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不同程度的革命,意味着这一体制已不适应中国现状。
八审计体制如何改或许不是审计机关的事
国家审计作为基本制度的一部分,其发展和改革从来就不是审计机关“自弹自唱”的结果。比如,国外许多审计机关最初与中国一样也是政府所属机构,后来纷纷从行政体制中脱离出来,而推动变革的主要力量就来自立法机关。
可以说,审计工作是由审计机关完成的,但掌握审计生存与发展乃至“命运”的却来自“审计圈”外。因为审计是一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子系统,其定位和发展要立足于或服从于制度总体目标以及更高层面的制度需要。比如,深圳市“立法审计”改革就源于“创新人大工作体制和机制”的需要,而顺德市“党纪审计”改革是源于“强化党政领导体制”需要。所以审计机关“何去何从”都不是审计人自己能够掌握的,只能被动地等候“被改革”。
九审计体制改革或许不需修改宪法
尽管宪法从隶属关系、负责人任命、权限职责等方面确定了现行审计制度,但现实中如果宪法尚待落地且也不存在违宪追究的话,就可以“改革”的名义不去考虑宪法规定,如顺德“党纪审计”便是。该改革把原来隶属于政府的审计机关重新安排到党委系统,这就有违宪之嫌。尽管在一些人眼中视党政为一体,但党与政府在组织属性和法理上毕竟是不同的,而且宪法对审计机关的组织属性规定也是很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