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审计制度列入了宪法,但对这一制度的争议(主要围绕在审计体制上)三十年来从未停止过。“审计风暴”之后更是愈演愈烈。有关审计制度的宪法条文,被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屡屡提出修正要求,这说明,到了好好重新审视这一制度的时候了。
一国家审计或许不应叫“政府审计”
国家是包括领土、人口、主权和政治组织在内的统一体,而政府仅是国家之内的一部分人组成,如果说审计监督权是人民授予,体现的是全体人民或国家的意志,那么叫“政府审计”就不妥。
另外,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政府指的是国家机构的总体,这种情况下叫“国家审计”或“政府审计”都一样;而狭义政府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这时两者含义就不同了:如果审计机关设立在政府,叫“政府审计”则可,但如果设立在政府之外或出现“审计政府”,再叫“政府审计”就不妥了。
从现实称谓看,审计署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简称“国家审计署”,言下之意它是国家的。
二国家审计制度或许没有必要列入宪法
列入宪法是因为如此它就变得重要了?现实中很难说清,这要看宪法本身是否被全社会尊重和遵守。列入宪法它就发展快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方面都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发展,相比之下审计的发展可以说是最不明显的——一场“审计风暴”才让国人知道了还有一个已成立二十多年的审计机关。时到今天,公共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始终没有解决好,且问题越来越严峻,审计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这不是审计人不努力,而是一开始在制度设计上,审计就远离了它对政府权力制约这一真正“大显身手”的阵地。
我们借鉴国外的做法把审计制度列入了宪法,但国外普遍是把国家审计看作对政府行政权力的一种制约机制,而我们一开始却是把国家审计看作是监督国有企业和治理经济秩序的设置,可见中外设立国家审计的出发点就根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