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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辩国家审计

十辩国家审计


杨肃昌


【关键词】国家审计
【全文】
  

  审计实际被政府所控制,而人民作为审计真正的委托人却与审计之间并没有形成直接的、内在的联系,也没有形成审计结果直接向委托人报告的制度安排,因而国家审计并不是代表委托人监督受托人(政府)的设置。


  

  审计工作报告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首先要由政府审查并同意;针对报告揭露出来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再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以整改——这不是一个缺乏实质性监督意义的循环?


  

  三十年前起草“八二宪法”时,时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的胡乔木查阅国外宪法,发现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国家审计制度的规定,于是提出我国也应有这样的组织。


  

  改革开放刚开始,维护经济秩序和加强国企监督任务艰巨,当时也的确要有个监督组织。但放在哪里最合适,财政部、政府还是人大?意见很不统一。当时主持宪法修改工作的彭真委员长认为,如果把审计放在人大,审计机关一开始的工作,如筹建、经费、办公条件等都很困难,事难办,为了审计事业的发展,还是应放在政府。但不少宪法修改委员会委员却认为,审计机关设在国务院,对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审计会碰到困难。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宪法九十一条对审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作出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审计。”自此,中国成为全世界仅有的一两个把审计机关设立在政府的国家,从此国家审计在中国又被称为“政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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