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规划是我国《水法》中水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是实现水资源在不同行业、地区和群体中高效和公平配置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用水效率的前提。《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第7至10条规定了水资源规划制度,特别是对水资源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都做出了专门规定,但是法律实施并没达到理想效果。例如大多数流域、区域没有编制综合规划或者很多规划已经过时,而且规划主要是为水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服务,即经济优先。此外还存在不执行规划、违背规划建设的现象,水资源规划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地位尚未真正树立起来,规划的法律效力得不到落实,导致水资源宏观管理和配置严重不足。[8]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我们分析有二:一是欠缺在不能实现规划目标或违反规划行为时的责任追究。二是缺乏规划制定时的公众参与,以及规划执行时的公众监督。
(四)综合管理和流域管理
有越来越多的共识认为强化流域管理是解决中国水管理和水污染问题的必由之路。因为流域是一个包括了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在内的复杂水环境系统,它是以水文和自然条件作为边界,而非以政治和行政区划作为边界,如果单纯对一个行政区划内的河流或湖泊进行管理,难以标本兼治。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8条和第15条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水法》(2002)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其在管辖范围内行使相关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在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的各项事务中,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量管理,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水质管理,虽然事权是清晰的,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水利与环保部门的协调管理。在流域层面,现行《水法》将流域管理机构定位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的角色很难协调流域各利益相关方的矛盾,特别是不同条、块之间的矛盾。此外,流域综合管理的理念不仅要反映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更重要的还应当反映在对水资源和水环境开发、利用、治理过程中的管理方式上。当前,武汉市已开展重点湖泊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汉阳地区“六湖连通”水生态修复工程和武昌地区“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9]这表明湖北省已经注重在水生态环境治理中运用流域管理的理念。
(五)水资源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是公众依法对一切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而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10]在这方面湖北省的立法比较原则,缺乏对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所作的制度性规定。例如,虽然规定了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公报和及时通报污染事故或突发性事件,但对这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公开、查询、使用尚未规定法定的途径。[11]从湖北省环保厅发布的有关公众参与的信息公示可观察到,目前绝大多数公众参与都还停留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水资源规划和治理的比例极低;且现阶段水资源管理中的公众参与还呈现出一种被动局面,这从有些地方如湖北枣阳市环保局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作法可见一斑。[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