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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地位

  

  基于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基础的商法,有利于人格快乐之倡扬,提升人的现实存在价值,此正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民法解决的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的一般生存权利问题,而商法则是在此基础上鼓励并保护人追求快乐生存的权利问题。“商”的本质在于“营利”,而商法的本质则在于以法律为手段保障合法营利的进行。人何以快乐?何以幸福?拥有财富无疑是快乐与幸福的基石,不断积累财富、迅捷而安全地增加财富是追求快乐与幸福的目标。因此,从人法的角度讲,商法又是人格快乐法范畴。它使人得以独立人格的主体身份追求财富、快乐生存,鼓励人们追求私利发财致富,要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商法的存在基础,也体现了商法的人文价值。


  

  人文主义要求商法对于个人追求财富的权利给予尊重,并对他们取得的财富提供商法保护。任何人、任何团体、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对财富拥有和支配,对财富的进取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社会关系,本质都是财富支配关系直接或者间接的反映。人际社会的一切活动都主要是围绕着财富的流转和支配这个问题而展开。事实证明,商法的人文主义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的作用。商法在商业活动的母体中孕育并发展壮大。商业活动对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首先是促进人际关系的变化,在自然经济即农业经济的状况下,人们主要生活在农村,人们的经济方式主要受到自然的约束。其次,商业活动的兴起,使生产的过程不再受自然环境的约束,而是纯粹的受到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约束。人与人关系城市化,城市居民成为国家人口的多数,城市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与基础,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商业活动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冲击还体现在社会的价值观念、信用体系、法制制度这些整体的变化。信用角度从原来的自然诚信转化为法律诚信,比如订立合同涉及各个领域,从法律上来讲人们即使想依靠公共权利也无法依靠,公共权利管辖范围缩小,而援引民法上的约束,尤其是自然经济契约的约束。最后,农业社会中那些传统的有价值的东西地位衰败,工业与商业取代农业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有这些进步和发展都是因为商业活动的推动和影响,而实践需要将这些进步的成果用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商法在此当仁不让,并将这些具有人文价值的内容作为商法的合理内核。


  

  中国是一个商法发育不发达的国家,因此也缺乏西方商法的人文情怀。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新中国成立之后一段时间,甚至在改革开放之前三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商法的发展是极其微弱的。封建社会重农抑商,商业没有发展,商法也就没有发育的温床。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大规模地照抄照搬前苏联的法学,对市场经济极度排斥,尤其是开展“反修运动”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法学界基本上万马齐喑。由于长期不断的阶级斗争,以及自我封闭体制下单一思维模式,为了无所不用其极地反对市场经济体制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法学界反而采纳了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观念。其中盲目强化公共权力、极度压抑私权,对商品经济全面否定,即其适例。在这种情况下,商法根本就没有生成和发展的土壤。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要求具有人文主义特征的商法也根本是纸上画饼。而到了文化大革命后期,中央政府提出了“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的要求。其核心,就是将民众个人的私权压抑到极端,对商品交换彻底禁止。因为涉及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要求,当时许多地区农村中农民家庭饲养的母鸡都要有数目限制,农民卖出家里的鸡蛋都被定义为资本主义。过去长期的时间里我们都坚定地以为,在“公和私”的关系里面,“公”是一切,“公”是目的,而且一切的“私”都是可耻的,从意识形态上来说,是应该被打倒的。意识形态里的“斗私批修”,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财产也是万恶之源,都是被否定的恶魔似的东西。


  

  盲目批判私权,盲目地否定商品经济,这一现象与中国社会整体,包括法学界没有受到人文主义的启蒙有关。在世界历史上, 因为“文艺复兴”、“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的成就,封建集权政体与法律体系被彻底否定,人民权利政体和法律体系才得以建立,因此这三次革命运动被称为人类历史上改造人类社会关系最深刻的三大运动。这三次世界性的革命改变了人类社会整体的进程,改变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观念,比如公共权力和民事权利之间关系的伦理结构和法律制度结构等。因此,封建君主集权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才真正地被近现代社会抛弃了。随后才诞生了近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此相符合的法律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以及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纵然有很多缺陷,但是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把封建主义的糟粕当作批判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和法制体系的武器。


  

  值得欣喜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市场经济被确立,商业发展也如火如荼。公民的私权不断扩张,对私权的保护也不断得到加强。1992年,邓小平提出,我国应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就开始了这项宏大的工程。实践表明,这是一条真正的强国富民之路,国民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人民也因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利和物质财富。 进入新世纪,中国的市场经济之路已经不可逆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然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前提和基础。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处理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和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不应仅仅局限于在理论上的认识,还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强化和落实,例如,如何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等,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只有依靠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才能得以解决。因此,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就必须继续贯彻和实践依法治国的方略,就必须重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尤其是商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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