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防治面源污染的法律措施

  

  2.4 界定主管部门的防治责任


  

  目前的环境立法和政策措施主要是针对工业点源污染和大规模的、可预测的污染排放而制定的,农业活动、城市环境卫生以及高速公路的面源污染还被排除于环境控制之外。农业部、建设部、交通部等作为国家的农业、环卫、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在促进产业发展和保护环境这两个目标之间,往往倾向于前者。而国家环保部门对于这些污染问题,又起不到直接的控制作用。这就导致这些污染管理处于一种真空状态。为改变这种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的局面,立法应明确各个职能部门为面源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负有防治面源污染的法律责任,其他部门有义务配合其履行职责。


  

  2.5 引导公民参与面源污染防治


  

  与点源污染不同,面源污染治理更多地依赖公民的直接参与。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更多地通过多种手段引导公民自觉自愿采取有利于环境的行为,如建立以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科技、产业结构调整的产业鼓励政策、优惠政策、风险分担政策、财政补贴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等。通过抵制严重污染环境或选择有利于环境的商品进行消费,间接地影响着企业的生产行为;正确引导公民改变传统的消费模式,树立绿色的消费观念与消费方式,降低消费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力度;同时设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检举揭发违法行为。


  

  2.6 将公民环境权法制化


  

  发达国家在环境立法、执法过程中都将公民参与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中国环境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参与制度,但由于在法律规定中更为重视的是国家干预,公民参与相对较薄弱,对公民在环境方面的权利未作规定。在这种形势下,应当将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在立法中具体化和程序化,并在行政诉讼中建立公民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参与环境管理,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面源污染防治的目的就能够有效地得以实现。


【作者简介】
冷罗生,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参考文献】[1]贺缠生,傅伯杰,陈利顶.非点源污染的管理及防治[J].环境科学,1998(5):91.
[2][日]大塚直.环境法[M].有斐阁,2005.
[3]冷罗生. 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年.
[4]朱兆良,[英]David Norse,孙波.中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对策[ M ] .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5]冷罗生. 我国面源污染控制的法律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2):2.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