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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面源污染的法律措施

  

  2.1 明确立法指导思想


  

  国外控制面源污染的经验显示:面源污染如果仅仅依靠技术层面上和经济层面上的治理,不仅治理难度大,投入成本高,而且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效果也不理想,只有通过立法来防治中国面源污染。[5]中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主要针对工业和城市的点源污染构建的,农业污染和城乡环境污染以及高速公路面源污染保护尚缺少系统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框架。在面源污染日趋严重的今天,应明确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总则,为控制面源污染提供法律保障。具体来说,在现行的环境污染法律体系中,加入并且完善有关面源污染防治的相关条款,明确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以促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和为基层职能部门提供执法的法律依据。


  

  2.2 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是抓紧制订法律法规。如制定大力推广“绿色农业生产”的《全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限制人畜粪尿的随意直接排放,提高小规模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率。国务院应抓紧制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条列》、《道路交通污染物处理办法》,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交通污染物扩散途径的防治,减少污染物排入地下或地表水体的数量。二是加紧完善法律法规。如《水土保持法》中要突出水土保持与防治污染结合,特别是与防治面源污染,与人居环境和城市美化的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应当补充针对农田开垦、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等土地利用规划决策进行面源污染风险评价的条款。三是各地应尽快制定适合本地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各城镇可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实施细则,从源头上保持城市的清洁。


  

  2.3 强化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目前,中国防治面源污染的相关法律责任有三种情形:一是法律责任缺失,如中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中没有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土壤污染主体几乎无任何约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也使得一些在国外难以生存的污染工业迁移到中国。二是法律责任不明确,致使法律的规定无法落实。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但由哪个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规定不明确。三是法律责任过软,起不到惩戒作用。法律责任的缺失、不明确或过软都会降低法的权威和效力,影响法的实效。日本法律惩戒措施的针对性、层次性和可操作性值得中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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