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立法者深知:环境问题光靠政府提倡、惩处是不够的,关键是要通过环保补贴、能源价格等一系列经济政策,引导企业和公民形成自觉的环保意识,使他们认识到不重视环保,企业就没有出路,从而形成内在的环保机制与内生的环保动力。如《家畜排泄物法》规定: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农家养殖业建设了堆肥设施的,返还16% 的所得税和法人税,固定资产税按5 年课税标准减半收取。日本政府还在市场上推出绿色环境标志制度,鼓励消费者购买环保产品,而没有绿色环境保护标志的产品,在市场上就得不到市民的认可。在日本,一个企业如果对环保无动于衷,消费者就不会满意,市场就会淘汰其产品。也就是说,环保不仅是政府的要求,而且也是市场的要求。除了采取上述政策措施外,日本还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戒力度,惩处措施标准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层次性。对危害环境的处罚不仅仅是一般的行政处罚,有的提升到了刑罚的高度,即使是一般的处罚,也规定了具体的执行标准,执行起来有法可循,也有利于监管措施的落实。如《关于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的法律》第 25 条规定:对于违反者,处5 年以下拘役,罚金最高可达1000 万日元。高额罚金和较长期间的拘役使人不敢以身试法。[3]
1.5 明确部门职责,引导公民参与
面源污染具有随机性、广泛性、滞后性、潜伏性等特征,它随流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地形地貌、水文特征、气候、天气等的不同而具有空间异质性和时间上的不均匀性。因此,面源污染防治不是一个单独的工程,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采取技术的、经济的和政策法律的手段来防治,同时还需要多部门的相互合作和配合,这种合作要建立在各职能部门之间,但是各部门的职能要清晰,不能交叉,通过较为明确的管理主题分工和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日本在立法时对管理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准确定位,明确规定政府应该实施什么、不应该实施什么,十分清楚,井然有序。日本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同时,还有意引导公民参与面源污染防治。通过立法提倡并大力弘扬健康、积极的消费理念与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愿意为环保产品支出成本的消费理念与消费行为。特别是通过消费行为,制约企业的生产行为,迫使企业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环保水平。同时,公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可以为生活垃圾的处理提供有效的基础条件,减少垃圾产生量。
2 中国的立法对策
中国面源污染的深度和广度都已超过了欧美国家,[4]虽然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控制面源污染,但治理效果并不理想。目前,中国对于面源污染的防治仍停留在技术层面和经济层面上,还没有转移到法律政策层面上。借鉴日本防治面源污染立法的经验,今后中国防治面源污染立法应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