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判决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阿根廷诉乌拉圭案是边界河流环境法律争端中比较典型的事例,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某些缺憾。具体而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国际法院在本案中重申的一些法律原则,特别是有关跨界损害的一般国际习惯法规则,对于解决类似争端具有指导意义。例如,国际法院重申了1949年“科孚海峡”案判决,指出预防性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它的根据是一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的行动应当尽到合理谨慎,国家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本国领域内发生的行为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重要损害。法院还重申了它在1996年“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案中的咨询意见,强调指出,预防性原则已经构成国际环境法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如,关于环境影响评估措施的法律地位,法院认为,当计划实施的工业行为可能对共享的资源,以跨界的方式造成重要负面影响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这应当被视为一般国际法的一项要求,因此,环境影响评估也具有了国际习惯法的性质。最后,对于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法院重申,根据国际习惯法,恢复原状仅是弥补损害的措施之一,同时,恢复原状的适用应有条件限制。
二是程序性义务与实体义务的划分。国际法院将1975年规约有关边界河流保护的义务,根据其内容与性质不同,区分为程序性义务与实体义务,这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法院认为,程序性义务与实体义务之间虽然存在某种功能性的联系,但二者还是可以分开的,违反程序性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对实体义务的违反;相反,基于实体义务没有被违反的事实,也并不能推断出程序性义务得到遵守的结论。本案的情形既是如此:虽然乌拉圭没有按照1975年规约的要求,向联合管理委员会和阿根廷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但纸浆厂的建设和生产并没有导致环境污染的结果,因而实体义务没有被违反。但不可否认的是,违反程序性义务必然会增大实体义务被违反的风险,本案中,纸浆厂的建成和生产增大了乌拉圭河污染的概率。但是,现有的国际法规则对于某种行为导致风险增大的后果,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予以损害赔偿。不过,对预防性原则可以作出灵活的解释,当违反程序性义务而增大环境损害的风险时,违反程序性义务的国家就有责任相应地提高预防性措施的标准和强度。另外,国际法院也应当尝试对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做扩张性的解释,使它包括实际的损害,也包括损害风险的增大;相应地,对损害的修补,不仅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实际损失,也应包括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增大的风险,使风险水平恢复到程序性义务被违反之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