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徽州讼费账单看清代基层司法的陋规与潜规则

  

  四、清代陋规存在的原因


  

  陋规属于清代官府衙门中历来相沿的不良成例,其存在直至泛滥的原因较为复杂,笔者在此试作探析,并归纳出以下几点。


  

  1.清代的陋规源于文官制度中的诸多弊端。在官员的选拔上,科举取士制度脱离实践。自隋唐确立科举制后,传统取士标准非职业性倾向日趋严重,[53]其中考试内容到明清被限定在四书五经之内,越来越脱离实践。在官员的任用上,自明代起,官员就任“定南北更调之法,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54]清承明制,大体也是如此。加上清代官员调动频繁,使得官员在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大都“暂而居之”,很难对地方风土民情有深入了解。在官员的编制上,在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下,地方官府正式人员编制相当有限,因而地方官员的公务相当繁忙,他们对那些所谓的民间“细事”多半做不到事必躬亲,常常是“庶务纷乘、势有不暇”。[55]尤其是在属下“衙官”串通欺蒙之下,[56]能做到像刘衡那样在大堂上悬挂一面大锣,“一闻锣声,立即出堂训究”[57]者少之又少。因此,尽管清代法律规定基层司法审判工作由正堂官审理,然而那些通过科举入仕的正堂官却并非专职的司法官。他们的职业水平低下,甚至对刑名听讼根本就不通,因此不得不去仰仗那些精通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且出身本地、熟悉本地风土民情的书吏和衙役了,这为书吏、衙役操纵基层司法且借之大肆索取钱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满足书吏和衙役办公、生计所需以维持基层司法的运转,这是统治者默许陋规存在的直接原因。尽管书吏和衙役在州县各项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他们的社会地位并不高。书吏多为穷人服役,任期为五年,届满不得再为留用。衙役的社会地位尤为低下,法律上将其列为“贱民”,被禁止参加科举考试进入官场。[58]正因为如此,充当衙役为时人所不齿,并为一些名门望族严加禁止。[59]书吏和衙役的经济待遇也非常低。清代早期,书吏可以“工食银”的名义获得薪金,但自康熙初年之后,各类衙门中的书吏薪金全部被取消。[60]不仅如此,他们在办公时还不得不自备诸如笔、墨、纸、蜡等办公用品。也就是说,自清康熙之后这些书吏只有服务,并无报酬。衙役的年薪虽有但也极其微薄,一般在6两银子左右。监于书吏、衙役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可怜的收入,清统治者对陋规采取的主要是默认态度。然而,书吏、衙役把持的诉讼环节皆属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在默认收取准许陋规之余,索贿、受贿自然也就在预料之中了。各地官员虽明知其害,但因无法根本革除,逐渐就熟视无睹、见怪不怪了。


  

  3.司法制度和监督机制存在严重欠缺也是造成陋规存在乃至失控的重要原因。清朝司法制度中存在的诸多缺陷是陋规存在的重要原因。除了上文所说的司法与行政合一、基层司法审判缺少专职司法官之外,讼费制度的缺失也是造成陋规存在的重要原因。整个清代基本上没有确立起法定化的讼费制度,即便晚清司法改革过程中颁布的法律使得讼费收取标准法定化,但终究由于政局的飘摇动荡而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61]清末刘汝骥在出任徽州知府之初,就曾颁布谕文,饬令官代书将“缮写呈词来稿者费(即陋规)若干”据实禀明,[62]以期对之加以约束;但在调查之后,他失望地指出:“惟查代书一项,改头换面,无非胥吏化身,噬瘦吮肥,仍未脱讼师习气,积久蠹生”。[63]可见,时至晚清陋规依旧是诉讼当事人最为沉重的负担。为了防止书吏人等把持地方,清代曾定下“三年更替之令”,但这很少被严格执行,徒为具文。实践中,对于书吏、衙役收取钱物之陋规主要是依赖州县官员平时的约束和训导,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尽管一些地方官对陋规也采取过禁止或限制措施,甚至一些皇帝还颁布过谕旨严厉禁革,但都收效甚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