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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宪政足迹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读《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

  

  如果从作者的思想史观察,则这一转变更有韵味:


  

  首先,相对于法学而言,中国人对政治学更感“兴趣”,因为法学是舶来品,而虽则政治学作为一门学科,作为研究现代政治的学科则在中国也没有,但作为政治学的重要内容,即关于权力的研究在中国却一直兴盛,当然必须注意,中国对此的研究却停留在“术”的阶段,而非“学”的阶段。


  

  因此,龚祥瑞老先生在最初选择政治学是自然而然,而且在当时乱世时代,最可能想到的是以改革中国政制,而不可能以法律改变中国,因为:


  

  其次,法律,即使是宪法,相对于政治来说,也是操作性、技术性更强的领域。在宪政领域,在法学视角下,我们看到更多的事司法审查;在普通法系,由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完成,特别是在美国语境有联邦上诉、最高法院法官实现,在大陆法系也由特别的宪法法院在具体的纠纷中实现。


  

  但是,宪法,特别是动态宪法,即宪政与政治关系密切,因为宪政不仅仅是司法技术,更是一系列政治行为的总和,是民主选举、行政管理和法律等行为的总和;如果从政治学的视角观察法学,则可以看到法律背后蕴含的、对权力的基本思想,而不仅仅是司法技术的操作,如作者在该书描绘的,如果要勾勒一下的话,即:第一层,两类公务员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选任官与委任官)只有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框架内才能建立(P156);第二层,传统中国是一个以权统帅一切的政治的国家(P45);因此,第三层,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如果在更为宏观意义上的宪政则无法在技术上实现(P340-350)[7]。


  

  简而言之,从政治学领域进入到宪法行政法领域,并且从前者观察后者,更可能到后来从后者观察前者,则更容易体察到两者的深层密切关系:


  

  如果欲治宪法学、行政法学,如果能够对政治学有深入理解,则更能体察到传统政治对成文宪法的制约,如果治政治学,能够有法律思维,则更能在损害最小的条件下推进改革。而且不管上述两者如何影响,即使不能推进现实改革,亦能推进对它们的理解,从而为以后的体制改革提供达成共识的基础,因为当共识更多时,具体的改革行为也更容易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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