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修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降低入罪门槛。为了从严惩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修改,从而降低了入罪的门槛,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作了修改,取消了资助对象的限制,按照新的规定,无论是资助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还是资助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也由原来的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取消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要件。二是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是危险犯,而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论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都构成该罪,并且该罪的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也不再局限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严重情节不再仅限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严重情节中取消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要求,在特别严重情节中把“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修改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些都进一步扩大了对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药品、食品安全的保护。与之相适应,增加了食品监管失职罪,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三是强迫交易罪。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市场监管中的实际情况,修改了《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把“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三种行为明确规定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情形,并且加重了该罪的法定刑,明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是强迫他人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八)把《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从单纯的单位犯罪修改为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的犯罪,并对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从而也改变了该罪的罪名)。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凡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都构成强迫他人劳动罪;明知他人实施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构成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单位实施这两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还在原来规定的法定刑基础上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这类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五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中取消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的限制,把其他“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特别是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要件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从而使该罪不再是一种以严重后果为要件的结果犯,这就大大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六是非法采矿罪。按照《刑法》第343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的行为,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刑法修正案(八)将这两个限制性条件修改为“情节严重”,从而使该罪从结果犯改为情节犯,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并且把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也进一步扩大了从重处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