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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体现

  

  其次,在刑罚适用上体现了对特殊主体从宽的政策精神。


  

  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亮点是对特殊主体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中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适用从宽的原则。刑法修正案(八)1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3条进一步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在新中国刑事立法的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对老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的政策。这个政策包含两个处罚原则和一个具体规定。作为处罚原则,一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故意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过失罪的,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字面上看,“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是指犯罪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而不是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作为具体规定,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除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以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一样,不适用死刑。这进一步体现了刑罚适用的人道主义精神。第二,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轻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11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个规定,在《刑法》第72条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对适用缓刑的条件增加了“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内容,这实际上是提高了缓刑适用的条件。但是该条明确规定,如果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同时又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就要一律适用缓刑。这实际上是对这三类人犯罪从宽处罚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三,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按照《刑法》第65条原来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无论什么人,都构成累犯,都应当从重处罚,只有过失犯罪可以例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地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作为例外情形之一,明显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的精神。第四,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刑法》第100条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被视为犯罪记录报告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在保留这个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这是对犯罪记录报告制度的重大修改,它从法律上取消了未成年人的报告义务,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也符合刑法改革的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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