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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司法思想新探

  

  按照董仲舒的说法,中民之性是有“善质”而未能“尽善”,要实现德性的完善需要接受后天的道德教化,从事道德修养。他说:“今万民之性……可谓有善质,而不可谓善。……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又说:“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故曰先之以博爱,教之以仁义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又说:“性者,天资之朴也;善者,王教之化也。无其质,则王教不能化;无其王教,则质朴不能善。”(《春秋繁露·实性》)而对不愿接受教化且肆意作恶者,则进行必要的惩罚,因此,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法度自然不可完全弃而不用。董仲舒指出:“质朴之谓性,性非教化不成;人欲之谓情,情非度制不节。是故王者上谨于天意,以顺命也;下务明教化民,以成性也;正法度之谊,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汉书·董仲舒传》)上述人性理论实际上为其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提供了一种理论根据。


  

  有学者指出,董仲舒实际上是提出了一种“善须王教而成”的主张。他强调靠礼义来节制人的情欲,称“好色而无礼则流,饮食而无礼则争,流争则乱。故礼,体情而防乱者也”(《春秋繁露·天道施》),并“把善须王教而成,同性有善端的思想结合起来……性是天资之朴,善是王教而成,离开天生资朴之性作基础,圣王的教化作用就不可能实现;离开王教的作用,天生资朴就不可能转变为现实的善。而注重德教,是孔孟共有的思想,讲性有善端,又是孟子的思想,因此,董仲舒的善需王教而成的理论又包含着孔、孟的思想成分”。[2]


  

  也有学者认为,董仲舒的人性理论区分了可能性与现实性,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人性中善的可能性才会变为现实。所谓“性待渐于教训而后为善”即指此言。“……圣人之性、斗筲之性都不是他所说的质朴之性,也就不属于他所要讨论的范围,而只有这种有善质尚未为善,经教化可以引导为善的中民之性才是他要讨论的性。这里,董仲舒把‘性’分为三类,实际上是对孟子的性善论和荀子的性恶论的继承与综合,但他对‘性’的理解与孟荀有很大区别。……董仲舒则认为他所要说的‘性’本身是自然质朴的,它仅仅包含着可能为善或为恶的根据与可能,而要去除人性中这种潜在的恶,实现其可能的善,还得依靠后天的教化、培养。因此,在他看来,探讨‘性’的问题,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明确如何才能使人性实现善,完成善,达到圣人之性”。[3]上述说法颇有道理。董仲舒的人性理论既是其道德修养理论的基础,也是其预防犯罪策略的理论根据,因为人性的不断完善是人逐步摆脱犯罪诱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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