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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司法思想新探

董仲舒司法思想新探


崔永东


【摘要】董仲舒根据阴阳五行的理论,系统论述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并对国家的司法权进行了定位,那就是辅助德教的实施并对德教加以保障;另外,司法权本身也必须受道德的制约,行使司法权力者必须有良好的道德自律能力,如此才能防止司法权变成一种盲目的非理性力量。董仲舒推崇的司法原则是“原心论罪”,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将道德引入司法审判。从整体上看,“原心论罪”这一原则带有一定的人道倾向,是对当时酷吏暴虐司法的一种抑制。从董仲舒司法思想的价值取向看,他强调司法活动必须符合“仁道”,应当以“泛爱群生”为基本目标;掌握司法权力的人应该明白“德生于和,威生于平”的道理,坚持“以中和理天下”的施政方针,注重司法公平、道德教化,从而实现“世治而民和”的理想社会。
【关键词】董仲舒;司法思想;德主刑辅;原心论罪
【全文】
  

  作为汉代的一个经学大师,董仲舒的思想无论是对当时还是对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董仲舒的司法思想是其法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一直未见专文对其予以探讨。笔者拟在此方面略作尝试,探讨一下董仲舒司法思想的具体内容及其对汉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董仲舒司法思想的理论根据及对国家司法权的定位


  

  董仲舒司法思想的理论根据是天道论和人性论,天道论是形而上根据,人性论是形而下根据。他说:“天地之气,合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春秋繁露·五行相生》)又说:“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春秋繁露·阴阳义》)他认为,天有阴阳二气,阳主生,阴主杀,阳为“天德”,阴为“天刑”。如其所言“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又指出:“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春秋繁露·基义》)天的本性是亲近阳气而疏远阴气,实际上也就是亲近德而疏远刑。董仲舒还说:“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辩在人》)“阳贵而阴贱”的意思也是说天贵德(阳)而贱刑(阴)。根据董仲舒“天人合一”的理论,天与人之间有密切关联,只有效法天道,人间社会才会趋于正常和健康。那么,根据天“贵阳贱阴”的逻辑,人间的政治生活与法律生活应当是“贵德贱刑”或“德主刑辅”。《汉书·董仲舒传》所引董仲舒之言“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正说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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