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信息公开与否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这一事例来检验我们的法律体系对社会状况的调适和反应能力,并锻炼我们发现和合理利用的能力。
就本文所探讨的问题而言,很多人都指出,公众关注所指向的中奖者个人信息公开其实只是一个表层问题,深层问题在于政府部门公信力的缺失。公开或不公开各有各的道理,两种做法都可以成立,都是一种选择,国外的立法例也能说明这一点。《彩票条例》的立法本身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既无所谓对错,又是可更改的。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公信力的缺失,导致人们对政府操控的行为普遍表达了深深的疑虑和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往往容易导致问题的极端化。从这个意义来说,彩票运营部门、管理部门甚至是中奖彩民在这个问题上所承受的巨大压力都是在为所有政府部门买单。诸多社会矛盾以法律问题面貌出现,而法律问题的解决必须同时考虑很多法外因素。社会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社会化,对法律界人士来说是一个挑战,但如果能够作出很好的回应,同样也会成为一个难得的机遇。
在《彩票条例》之下似乎不可挑战、不可跨越的保密条款,一旦放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大视野中就出现了多种可能性。本文论证的结果不但使得公开成为一种可能,而且使《信息公开条例》成为刚性的《彩票条例》的泄洪口,无形中也等于是完善了法律制度。法律的有趣、复杂、自成体系之处就在于此,这既是法律的魅力所在,也是法学从业人员包括法学研究者大有作为之地。长期以来,学界习惯以立法或修法为取向进行研究,也许是时候该转换一种实用主义的思路,一种解决问题成本较小的思路:通过搜寻、利用和充分解释现有法律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实现一场静悄悄的革命。所以完全不必轻言修法,法本身是有着足够的弹性和空间的,尊重它、研读它自然就能运用自如。法学家及法学研究者的任务并不只是指出现行法律的不足以及提出新的立法建议,更重要的是要帮助立法、执法、司法者寻找现有法律中能够适应现实、能够解释现实的部分。
【作者简介】
周强,单位为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
【注释】以
《彩票条例》为例,在它出台之前,国务院法制办也曾于2008年3月11日至3月28日公布征求意见稿,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个人信息保密的条款成为争论焦点之一。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 gov. cn/gzdt/2008-03/11/content_916680. 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6月10日。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5—146页。
根据
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
8、
10、
11条。
征求意见稿中曾有对彩票代销者泄密的责任规定,但在正式稿中却删除了。参见《
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
40条。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 chinatax. gov. cn/download/grsds_1. doc,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6月10日。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信息与个人信息这两个概念虽然貌似对称,但其实并不是对应的概念。“政府信息”强调,该信息是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有的,是从信息的制作者和保存者的角度来分类的,强调的是信息在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其对应的概念可称之为私人(保有)文件。而“个人信息”则意味着某一信息的内容是与某个或者某些特定个人相关的,是对特定人一些情况的记录,是从信息内容的角度来分类的,强调的是信息在内容上的特点,其对应的概念应该是公共(事务)信息。因而,行政机关制作、保管的政府信息中与特定个体相关的部分可以构成个人信息,构成公民的隐私,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陈晓春、胡扬名:《建设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载《光明日报》2005年4月13日。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206页。
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
宪法上的局限性》,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
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陈新民:《公共利益的概念》,载《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5页。
《
彩票管理条例》第
2条。
以2010年为例,截止8月10日共开奖92期,每期的投注金额基本上都超过2亿元人民币。参见上海福彩网:http://www.swlc.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8月15日。
莫于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