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采用哪种理解,下面几个因素应该能够决定我国福利彩票以及中奖者个人信息的公益相关性:第一,我国福利彩票的发行运作是由国家垄断的,而其用途也是“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12]属于“公彩”;第二,中奖者所获得的奖金直接来自于所有参与投注者的投注资金,而且份额高达一半。按照《彩票条例》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用于支付彩票中奖者的彩票奖金来自于彩票资金;按照财政部《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游戏规则》第16条的规定,“双色球”设奖奖金为销售总额的50%。鉴于我国目前的海量彩民和天量彩票资金,[13]其社会关注度自然非同小可。当人们对这部分彩票资金的流向产生较大疑问时,公开中奖者个人信息无疑会成为行政机关回应质疑所考虑的一个可选方案。从当前的社会环境来看,目前彩票运作体制的不完善和当下由于政府部门公信力缺失所带来的强大的质疑声音都使得公开带有一定的必要性,且利大于弊。当然,这只是笔者的判断,而《信息公开条例》给出了一个能产生实在效力的解决方案。
3.《信息公开条例》的个案化解决方案
如果说《信息公开条例》把这个问题在实体上交给了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博弈,那么在程序上则是交托给行政机关进行裁量。《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关于公共利益对个人隐私反制的规定,采用了一种“利益衡量机制”或曰“裁量公开机制”,[14]即将公共利益对个人隐私(个人利益)的制衡个案化,并将决定权授予行政机关(的首长)。类似的规定在2004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2条、日本1999年《信息公开法》第6条、新西兰1982年《官方信息法》第9条中都有所体现。采用利益衡量机制避免了一刀切的做法,一方面强调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又保证了公共利益在一定情形下对个人利益的控制力。因为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博弈本身就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随着一段时间内社会制度建构和公共舆情的变化都会有所不同,甚至会随着每一期彩票开奖结果而有所不同。将对这一问题的认定交由具体负责公开事务的行政机关来作个案判断,虽然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但是也有效地避免了在这一问题上无休止的理论争论,给出了解决问题的一条现实出路。在这一方案下具体的公开情形可能会是:某些期的福利彩票由于中奖结果较为奇特而产生较大争议、社会反响强烈,那么税务部门可以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以公共利益为由决定公开,而某些期的中奖结果较为平淡可能不公开。而公开的内容其实也可以根据公共利益受影响的程度来作选择。
到此为止,《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设定了条件,并提供了一个中奖者个人信息公开的路径:即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不公开有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理由,由税务机关主动或者应彩民的要求,有选择地在个案中公开中奖者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