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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效力研究

  

  五、小结


  

  民事诉讼中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问题,涉及的其实是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效力问题。确定民事审判权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界限与强度的基本思路是:


  

  首先,该行政行为要构成“先决问题”,即行政行为对民事判决具有先决性,且是尚未发生形式确定力的、非无效的行政行为,这是构建争议处理机制的前提条件。如果行政争议的解决不是民事判决必不可少的条件,则不构成民事审判的前提;如果行政行为已经具有了形式确定力,则民事审判中应把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构成要件事实予以接受;如果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则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否定其效力不受其约束。


  

  其次,若该行政行为构成“先决问题”,则依据行政行为对私法关系的作用效果来确定民事审查权的界限。对确认私法关系之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对行政机关认定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重新审查,民事判决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持生效的民事判决,通过行政程序申请行政机关撤销该确认性行政行为或重新作出新的确认性行政行为。对形成私法关系之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应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中止民事诉讼,由行政审判庭先行解决行政争议。对裁决性行政行为,可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若当事人就已经过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径直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告知其通过行政诉讼的有关程序彻底解决纠纷。


【作者简介】
刘菲,单位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1页。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93页。
吴庚:《行政争议法论》,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9页。
廖永安:《论我国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7页。
许宗力:《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载葛克昌、林明锵主编:《行政法实务与理论(一)》,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84页。
前引,第172页。
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参见薛刚凌:《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发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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