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长资源稀缺
在女性的人生历程中,其生命诞生之初,具有男尊女卑的性别排挤;在生命的成长进程中,同样充斥着性别歧视。其集中表现为女性在家庭中获得的成长资源极为有限。“据统计,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 20. 8个百分点;58. 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的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 6个百分点。影响农村妇女教育水平提高的原因,主要是家庭对女性教育的期望值偏低。即虽然‘家境困难’同样都是父母不让子女继续上学的主要原因,但父母认为女孩上学没有用的达9.1%,比男性的同一比例高5.6个百分点。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经济困难固然是主要原因,但轻视女性的传统观念也不容忽视”。[35]在城市,由于女性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和生育义务,致使自身成长机会受限,导致自我成长资源弱于男性。“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度二审离婚案件的抽样调查显示:在对婚姻家庭的具体贡献情形中,居首位的是抚养子女付出较多,占离婚案件的49%;居第二位的是协助配偶另一方工作,占14%;居第三位的是照顾老人,占8%;居第四位的是因家庭生活需要而辞职,占6%。此外,为家庭牺牲个人职业发展机会及独担家务,各占4%”。“在提出家庭贡献补偿的当事人中,主要以女性为主,共10人;男性提出补偿的仅为1人”。[36]上述数据显示,女性在人生成长进程中,遭到了教育机会、成长资源的排挤,导致她们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竞争劣势,甚至被排挤到社会的边缘。“因此,在公共领域中,虽然法律文本上都无一不宣称妇女获得了解放,但实际的意义却远低于文本的意义。更为严重的是私人领域中的妇女人权问题,反而因为妇女在公共领域获得解放的同时有更加恶化的倾向。因为,对于妇女来说,进入公共领域可能意味着更多自由,比如说挣得一份独立的工资,解放一桩不幸的婚姻;然而,也可能仅仅意味着家务劳动之上又加了一份额外的工作,以及在丈夫的一时兴起之下被抛弃的可能”。[37]
3.男性家庭责任承担的路径:以女性家庭权益救济为目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栖息的港湾。男性承担家庭责任,与其追求社会认同和自身价值并不矛盾。相反,强调男性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女性的家庭权益,促进男女两性家庭地位的实质平等,不仅有助于女性解放,而且更有助于男性解放。因为,“男人和女人首先就必须依据并通过他们的自然差异,去毫不含糊地肯定他们的手足关系”。[38]
(1)强化社会性别意识
社会性别,是指男女两性在社会文化体制和社会规范的建构下,所形成的性别特征和差异。即男女两性基于生理性别所承受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塑造。就社会性别的塑造而言,女性成为天然的私人领域的劳动者,而男性则成为必然的公共领域的主宰者。“将妇女设定在家庭这个私人的领域内是作为意识形态及结构上的主要手段,把女性排斥在公共领域之外,这广泛地包括市场、市民社会及政治”。[39]而“在公共领域中,法律主体的地位平等成为公民社会得以延续的基本保障;而在家庭领域中,平等远没有亲情那么重要,利他性的伦理原则使家庭领域中的平等从一开始就退避三舍”。[40]“于是,性别平等也就从一开始就被男人们之间的法律所排除,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到表达,也无法在家庭生活中得以实现”。[41]因此,女性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而男性则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享有者。至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社会分工并非建构在男女两性的生理性别之上,而是建构在性别歧视和社会隔离的基础之上。如果要充分实现男女两性家庭地位的平等,就必须在家庭领域强化社会性别意识,提升男性的家庭责任意识。即男性必须合理分担家务劳动,且须加大家务劳动的投入力度,促进女性在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务劳动领域的身心解放,提升其自我休闲和自我发展的空间。
(2)强化性别平等观念
性别歧视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塑造了人们基本的性别期待与性别模式,并获得了男性法律的支持,从而演变为社会分工的性别标准。伴随着社会性别的等级化,性别歧视的观念也随之得以形成,并一直牢固地占据着人类思想的历史,并且成为性别不平等的辩护词”。[4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虽笃行男女平等原则,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但在社会生活乃至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还远没有实现。因此,强化性别平等观念,推进家庭领域社会性别主流化,应成为男女两性的共同责任。同时,也要将提升男性的家庭责任意识与促进性别平等紧密联系起来。因为性别平等源于普遍平等的人权理论和人权学说,而“普遍平等的人权学说是以平等和普遍的人的价值概念为前提的,这个概念与人的优良品质的观念有明显的区别。我们可以根据人的才能、技艺、特性、个性特征和其他各种可以品评的性质将人们分等评定,但就人的价值而言(根据定义),一切人都必须相等”。[43]因而,在家庭生活领域,必须关注女性的情感和健康,尊重女性的生育贡献与性别价值,并用女性的价值标准来审视女性的生活世界,而非是男性偏见的标准。正如女权主义学者丽贝卡·J.库克所言:“要求法官在妇女活动的现实世界里看待妇女,以便裁定妇女的受虐待或权利的被剥夺是否是由于她们在性别或社会性别的等级中的位置所导致的。”[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