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社会监管体系
企业能否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关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关乎社会监管体系功能的有效发挥。为此,强化社会监管体系,有助于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加强各级行政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二是加强社会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力度,关注、引导、促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有效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三是加强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力度。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的建构及评价体系的确立,全面、综合评价企业的各项行为。
总之,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保护。在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均衡保护的进程中,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不可或缺。关注女性的劳动权益,就是关注女性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人格尊严,就是关注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因而,确保女性劳动权益的实现,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男性家庭责任的承担
关于男性应否承担家庭责任似乎已成定论,即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男性的家庭责任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密切相关。而在男性承担家庭责任的范畴中,促进男女平等,确保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实现,仍是一个关键问题。为此,尊重女性的家务劳动价值,增大男性家务劳动的投入力度,已成为男性应承担的家庭责任。
1.家庭社会功能的演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功能已由单一趋向多元,即传统的家庭功能集中表现为传宗接代、相夫教子、母以子贵等生育功能,而当代家庭功能则表现为对自身繁殖的超越及对社会生活需求的适应。当代家庭功能大体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经济功能、政治功能、教育功能、娱乐功能、文化功能等,其中,家庭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娱乐、休闲和消费的功能在不断加强。日趋强化的家庭功能不仅进一步促使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边缘化,而且也进一步强化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就女性边缘化而言,由于家务劳动主要是由女性承担的,女性也只有在做好家务劳动的前提下再去干好工作。于是,家务劳动在强化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劳动地位和劳动作用的同时,也削弱了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主流地位,使其向社会边缘化迈进。就家务劳动社会化而言,由于女性挣扎在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边缘,于是,社会生活便为女性提供了减少挣扎和冲突的家政服务系统,试图帮助女性找到家庭和社会之间的平衡。然而,尽管家务劳动日趋社会化,但家政服务工作在社会生活中依然由女性承担并已占主导甚至垄断地位。
2.男性家庭责任缺失的表现:以女性家务劳动权益保护为视角
女性家务劳动的状况及保护是透视男性家庭责任意识的有效视角。家庭领域虽然属于私人领域,但该领域依然需要贯彻男女平等精神。因为“我国男女平等的任务在平等的领域(公私领域)与平等的手段(事实与规范)上都是双重的,它需要在建设公私领域平等规范的同时,在公私领域对妇女作特殊保护”。[30]
(1)家务分工歧视
家务分工歧视,是审视私人领域男女平等状况的基本路径。其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远高于男性。根据对上海、天津、哈尔滨三个城市居民的调查,工作日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为237. 12分钟,超过男性家务劳动时间114.54分钟一倍以上;休息日相对较好,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为297.42分钟,男性的家务劳动时间为182.67分钟。[31]二是社会观念支持系统依然保留“男主外、女主内”的歧视意识。基于“对南京市居民的调查,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7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家务劳动应主要由女性承担,男性持该观点的比例更高,高出女性近10个百分点。而从实际的家务劳动的时间分配来看,多数女性家务劳动时间在1~2小时之间,而多数男性的家务劳动时间少于1小时”。[32]这些数据表明,女性依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三是女性的家务劳动无报酬。由于女性家务劳动的贡献难以货币化,故女性家务劳动的贡献面临评估难的困惑,也使女性在离婚时,其家务贡献难以得到合理补偿,导致家务贡献的贬值化。女性家务贡献的贬值化,既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也有悖男女平等原则,进而使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甚至离婚时遭到权利排挤和资源掠夺。
(2)生育行为歧视
生育行为是人口再生产的必然要求。然而,生育行为在私人领域依然被打上了性别歧视的烙印。自古以来,生育行为承载着男尊女卑的观念,生育的价值与贡献以男性标准来定位。具体表现有二:一是母以子贵。对女性生育价值的评价,在于女性是否生育出男性继承人。男性继承人的诞生,不仅提升了生母的婚姻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也提升了整个家庭、家族的社会地位。而女性的出生则意味着生来受歧视,即“女性生来就身份低贱,除一生受限于男性、侍从男性外,别无他求”。[33]二是男性的生育特权。男性的生育特权,在于生育行为正当性的评价,即生育是婚内的,还是婚外的;是男性婚外的,还是女性婚外的。婚内的生育以及男性婚外的生育均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和伦理的合宜性;而女性婚外的生育则要受法律和道德的非难。故女性的生育行为表现为传宗接代的义务,而男性则表现出生育的特权。“尽管这种特权必须依附于生育,但在生育的目的下,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可以拈花惹草,却没有‘失贞’之虞,至多为‘失德’而已。于是,因为妻子不能生育,男人就可以休妻;因为生育的需要,男人还可以纳妾;甚至因为生育,男人还可以对妻子实施性的暴力。这种因为生育而使原本男女在自然状态上独立的生物意义上的性而有了不同的性别意义,将妇女置于性屈从的处境,而使男人压迫妇女在历史上获得了合法性”。[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