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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事实如何形成

裁判事实如何形成


孙日华


【摘要】对于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始终存在着多种分类。大多数都是在静态意义上对事实进行划分;事实只有在司法过程中才有意义,事实需要在司法过程中进行动态的考察。从客观事实的发生、案件事实的陈述到裁判事实的建构,是诉讼参与人、法律规范、证据等各种因素整合的结果。裁判事实的最终形成是在法律理性主导下进行的事实演化;事实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静态意义上的分类并不是司法过程中事实的真实形态。
【关键词】客观事实;案件事实;裁判事实;法律规范
【全文】
  

  在司法过程中,事实与法律是互相依存的,正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的不断循环往复,最终才为司法裁判确定了推理的小前提。在事实与法律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事实类型,这些事实形态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不断地调试事实与法律的对应关系。这个过程是事实的精细化过程,也是事实的逻辑演化和蜕变。


  

  笔者认为,事实经历以下过程:事实发生、进入人的视野、进入纠纷诉讼活动、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为了表达上的方便,将事实的演化过程图示如下:


  

  一、客观事实的发生


  

  客观事实也可以称为原初事实或者叫生活事实。不管称呼怎么样,其表示的就是事实存在的最本真状态。原初事实并非法律创造,而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客观世界中的事实。[1]客观事实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有的事实我们毫无察觉,有的可能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客观事实是作为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存在,其最重要的属性就是客观性。客观事实如实地反映了已经发生的一切情况,客观事实的内涵是单一的,其就是客观的存在。但是,事实的外延却是无比广泛的,包括一切已存在的行为和事件。“(客观)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不存在”。[2]


  

  从客观事实与人之间的关系出发,可以将客观事实分为自为的客观事实与人为的客观事实。自为的客观事实是在没有人力作用之下发生的,比如地震、泥石流等自然行为;人为的客观事实是人作为主体所完成的行为,如抢劫、签合同等社会行为。自为的客观事实一般不会进入法律领域,但是人为的客观事实经常能够进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从人类认识事实的角度分析,也可以将客观事实分为自在的客观事实和作为人类认识对象的客观事实。作为自在的客观事实永远都不会与人类发生关系,更不可能进入法律的视野;作为人类认识对象的客观事实与人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进入人的生活,也有可能进入法律领域。


  

  正是由于客观事实与人的不同关系,造就了并不是所有客观事实都能够进入法律领域,成为法律事实。[3]能够成为法律调整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是很少的一部分。黄右昌先生说:“宇宙发生之事实,多至不可纪极,华之开落,草之荣枯,浮云之出没,鸟兽之飞走,与夫江山之风情,山间之明月,耳得之而为声,目遇之而成色,此等事实,不能发生法律关系,可勿论其也。其足以发生法律关系者,总称法律事实。”[4]客观事实要进入法律领域必须经过层层“过滤”。客观事实发生后,要看是否进入人的认识视野,如果喜马拉雅山上发生了一个雪崩,在现场没有任何人,那么这个客观事实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如果当时正好有探险人员被埋死亡了,此时就开始具有了法律意义,就涉及到继承、赔偿、保险等各种法律事宜。“在所有关于自我的知识和关于外界的知识中我们总是被我们的语言包围”。[5]进入人类认识范围的客观事实也需要人类用语言进行表达,如果不能成为语言的陈述对象的话,也更无法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毕竟法律甚至司法的整个过程都是在运用语言。在进入了人的认识范围,人们可以用语言表达的事实中也只有少部分进入法律领域。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仅仅是规范调整方式之一,另外还存在着礼仪、道德、习惯等其他规范人们行为的方式。很多客观事实都能够被法律之外的方式进行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因素对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法律管不着,或者不需要用法律,或不适宜用法律来规范的事项,构成一个所谓的“法外空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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