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胡东
【摘要】在现代社会,随着行政权力向私人领域的全方位渗透,相当数量属于公民个人的隐私掌握在行政机关,成为政府信息的组成部分。在构建“阳光政府”的过程中,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应坚持国家及公共利益原则、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价值平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同时,应完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相关制度,以达到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公民隐私权;立法完善
【全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化的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公民一方面想要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要求政府多一些公开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又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愿意自己的隐私让他人知道、公开和传播。这就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紧张与冲突,这两者的对立不可避免地构成了现代法律中的矛盾。从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始终是与个人隐私权保护制度紧密相关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公民隐私保护制度都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
一、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
隐私,作为一种与个人生活密切关联的法益或民事权利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和各国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隐私或隐私权在遭受来自于民事主体的侵权威胁的同时,也面临着行政机关等公权力主体的威胁和侵害,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政府在调查、收集、公开信息时,必然涉及公民个人的秘密和隐私信息。因此,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一词的英文表达为“Privacy”,在美国,隐私一词涉及信息的获得或揭露、身体的隐秘、所有权或者控制权、个人决策权等方面的含义。在我国,“隐私,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1]。也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它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包括私人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2]。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所保管的档案或记录中涉及的有关个人的信息[3],这里的“保管”包括搜集、保管、利用和传播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