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原则,应当将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帮助和保护原则”作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所谓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帮助和保护”,是指对其提供超过成年人的、适合未成年人需要的特殊帮助和保护。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之所以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帮助和保护”,一方面是基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同样会出现冤假错案,[12]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更易于受到不法侵害且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难以得到有效保护。[13]
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帮助和保护原则”的含义是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我看来。该原则的宗旨应是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刑事追诉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原则应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该原则要求对未成年人提供适合其需要的特别帮助和保护,主要是关于辩护律师的特别帮助、合适成年人的帮助以及从程序上对其提供的特别保护。这些问题正是以下将讨论的内容。
二、应予补充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从内容来看,因为缺少了一些重要的部分,使其不能满足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帮助和保护原则”的要求。在该章的内容还存在重要内容缺失的情况下,如果按照第273条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那将导致对未成年人帮助和保护不足的问题。为此,应当研究进一步补充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帮助和保护的规定。需要补充的内容较为重要的是辩护律师在场和设置系统的程序性法律后果这两个方面。
(一)辩护律师在场问题的特别规定
“辩护律师在场”是指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讯问时有权在场。由于这项权利旨在保障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辩护律师在场的申请,也由被刑事追诉之人提出,因此,这项权利实际属于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主要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大都对此予以肯定,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
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首先,这项制度有助于使被刑事追诉的未成年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相对于成年人,被刑事追诉的未成年人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因此,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特别需要的法律帮助。其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可以更有效地预防刑讯逼供的发生。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侦查讯问阶段,刑讯逼供这种犯罪与其他多数犯罪一样,大都是在见不得人的场合下发生的。如果辩护律师在场,将会更加有效地预防刑讯逼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再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有助于增强讯问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对维护讯问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有积极的意义。
按照《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被刑事追诉之人只是在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才可以聘请辩护律师,而且,并未规定其在讯问时有权在场。如果说在普通刑事案件中普遍规定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存在着各种可以解释或难以言说的困难,那么。面对需要特别帮助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则应当排除困难,规定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当然,作为一项制度性的规定,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需要考虑逐渐完善的问题,以使实践有个适应过程。例如,可以规定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的例外,即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设立若干例外。例外应主要是指一些特定的紧急情况,如需要解救人质的案件、需要立即查找危险品的案件等,由于情况紧急,讯问可以不必等待律师到场。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及时通知其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