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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王敏远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的特别程序,相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还需要完善,以进一步有利于对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应当从程序法的角度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作出特别规定;应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应增设特别帮助和保护原则;应增加规定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应为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设置特别的程序法律后果。同时,关于合适成年人在场和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制措施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法律后果;成年人在场
【全文】
  

  已经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表明,这次修改涉及的范围相当广,其中,增加了“特别程序”作为第五编尤为引人关注。该编的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相关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这一章共有11条,所包括的内容,有的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已有的规定所作的修改,如《修正案(草案)》第266条、第270条等,更多的则是新增加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不论是相对于原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还是修改的部分,多数内容与这些年来我国司法实务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实践相关,并注意吸收理论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许多研究成果,因此,可以说这是相关实践经验和理论探讨的结晶。因此,不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该章的内容较少提出否定性意见。


  

  然而,《修正案(草案)》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也存在着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有的则与具体的规定相关。虽说这些需要研究的问题意味着该章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但因这些问题的特点有所不同,我们的研究也应有所差异。有些规定虽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却与客观条件相关,因而对完善的可能性需要慎重考虑。如《修正案(草案)》第263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该条规定只是解决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员的专业化问题,而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考虑到虽然已有许多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设置了专门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机构,但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普遍要求所有地方的公、检、法机关设立专门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机构,条件可能尚不成熟。还有的问题则需要经过实践,才能予以进一步明确。如《修正案(草案)》所增设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中有的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另有些问题则主要是基于研究着眼点的差异而需要考虑予以完善。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这部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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