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研究述评
王太平
【关键词】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
【全文】
目前,知识产权正处于快速的扩张之中,其保护范围越来越宽,保护期限越来越长,保护强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的扩张已经引起了学者的警惕,促使学者更多地关注知识产权的对立面——公共领域。在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2001年关于公共领域的一次研讨会上,詹姆士·波义耳(James Boyle)教授在会议前言中指出:“在世界经济最近十五年中不仅能看到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提高,也能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加强;知识产权已经在从人类基因到互联网的范围内扩张了,而且还通过法律支持的数字藩篱、延长的著作权期限和增长的罚金加强了。”这种知识产权的扩张引起了很多令人深思的问题:“这种知识产权的扩张是对新复制技术的必要反应吗?对于促进投资和创新,它是值得要的吗?我们必须私有化公共领域以避免‘公地的悲剧’还是便宜的复制技术和全球性网络的确使得公地池的管理比法律垄断更有效率?”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对知识产权‘对立面’(Opposite)的注意: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1]在美国,尤其是2003年关于《1998年著作权期限延长法案》是否违宪的埃尔德雷德诉阿什克罗夫特案(Eldred v. Ashcroft[2])更引起了人们对公共领域的关注,公共领域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然而关于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似乎尚没有引起我国学者的重视,除了对美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思想家劳伦斯·莱斯格的《思想的未来》一书的翻译之外,关于公共领域的论著还十分罕见。[3]本文对西方学者(主要是美国学者)对公共领域的研究进行简单的述评,以期引起人们对公共领域研究的重视。
一、为什么需要公共领域?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描述了一种由不适于私人所有权的知识财产要素组成的真正的公地,”[4]“公共领域是不适合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和作品的总体。”[5]显然,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已经有大量的类似制度存在,它们发挥着适当限制知识产权、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作用。以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为例,吴汉东先生指出,“平衡精神的弘扬,使著作权法价值二元取向的内在要求。”“平衡精神所追求的,实质上是各种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包括著作权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平衡精神正是英美国家法官创制合理使用规则的动因。”[6]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还要提出一个公共领域的概念和公共领域的理论呢?
美国惠蒂尔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泰勒·T.·奥乔亚(Tyler T. Ochoa)和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詹姆士·波义耳(James Boyle)均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巧合的是他们采用的方法都是进行类比。奥乔亚将公共领域的探求比作“物理学家探求解释全部物理学的‘统一领域学说’”,他说:“就象物理学家探求解释全部物理学的‘统一领域学说’那样,这个难懂的问题仍然是是否有一个公共领域的‘统一领域学说’能够帮助统一和解释包含在公共领域之内的完全不同类型的主题。”[7]而波义耳则将用“公共领域”统一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已存的零散的制度类比为环保运动中用“环境”、“环境危害”来统一各种分离的环境和环境危害来进行论证。由于波义耳的论证非常引人入胜,且这种论证提供了公共领域观念和理论的坚实基础。因此这里我们多花些笔墨来详细介绍它。
波义耳首先问道,对环境保护运动而言,“为什么谈到‘环境’或‘环境危害’?为什么不简单地列出每一发展的特定阶段、技术的类型、土地利用方面的赞成和反对的理由?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将有必须思考的问题:洁净水、美丽的街景、生物多样化、升高的海平面、物种保护的道德、变薄的臭氧层带来的皮肤癌、碳隔离、对后代子孙的责任,等等。”[8]同样,公共领域的提出和 “环境”或“环境危害”的提出所面临的问题是一样的,即既然知识产权法中已经有了那么多的具体的“公共领域”制度,那为什么还需要一个统一的公共领域?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波义耳首先回顾了环境保护的起源。波义耳发现,在环境保护运动初期,“不清楚的是是否有任何阿里阿德涅之线将这些问题串起来。此外,相当清楚的是没有连贯的或一致的‘自然’或‘环境’的定义。的确有很多分离的情境,在其中自然或环境的思想被提出,也必定有很多不同的支持或反对特定类型的技术或发展的论点。”[9]这和当前知识产权法中的具体的公共领域制度所面临的情景是一样的,即同样也已经有很多具体类型的分离的公共领域制度安排,同样也还没有形成连贯的或一致的“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也“总是被人们不一致地使用着。”[10]波义耳以设问的方式来进行论证。他问道,“为什么不仅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处理对江河、湿地、物种或那种生活方式的损害?为什么将这些潜在危害的个别问题具体化为单一的叫做‘环境’的统一体?”[11]答案是:在环保运动中,“问题的部分答案是修辞学的。环境的思想似乎对这种讨论增加了一种暗示,以抗衡关于‘进步’、‘发展’和‘现代性’的论点。而这几乎不是一个不重要的功能。”[12]显然,知识产权法中的统一的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因为“如果那些感到自己持续地处于为保护的限制而辩论的人需要一个战斗口号,或许它就是‘公共领域’。这种符咒看来会对这种论点增加道德暗示,以抗衡一再为保护主义者所调用的道德含义丰富的原则。”“公共领域术语多半被用于反驳神圣的财产权术语。”[13]因此尽管知识产权法的现行制度中已经提供了各种各样具体的公共领域制度安排,但是还是需要一个统一的术语将其统一起来,这个统一的术语就是公共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