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有专门的诉讼法律人才。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许多领域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尝试,即使暂停尝试后,仍然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扮演着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角色,培养了大批的相关公益诉讼法律人才。相对于其他的个人,检察官熟悉法律,掌握诉讼技巧,能够有效及时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导力量之一——社会团体。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在适用领域是交叉的,其中检察机关如在国有资产流失等领域是特有的,社会团体无权参与起诉。同时,社会团体在某些领域如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由于检察机关特殊的地位,其优势是检察机关无法超越的。在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现实不是很理想,受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社会团体的数量、规模、资金、影响仍很有限。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来否定社会团体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以环境诉讼为例,美国60——70%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在环境非政府组织的诉讼发起下,得以实现公益诉讼目的。社会团体作为第三种力量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它相对于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欠缺、财力薄弱的个人来说,用着更大的优势。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社会团体的重要性,在我国赋予社会团体以公益诉讼起诉权是可能实现的。
最后,个人起诉实行前置程序。
直接受害人作为提起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个人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在世界上有多种形式。以公民提起诉讼要不要先经过有关机关审查为准,可分为公民直接起诉与前置审查起诉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直接起诉模式。这种模式,同一般民事、行政诉讼没有什么区别,由公民以原告身份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前,不需要任何机关的审查批准。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前置审查起诉模式,即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必须通知并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制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提起诉讼,当有关国家机关不提起诉讼事,公民才可径行提起诉讼。前置程序是起诉人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必须通知并要求主观该项公益事业的国家机关制止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当该主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违法行为不作为时,可经行提起公益诉讼。实行前置程序的目的,一是要求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因为侵犯公益的民事行为一般属于属于行政执法违法,通知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可以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二是要防止诉权的滥用,对起诉提起公益诉讼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