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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二)与无过错责任的损失分配理念相悖


  

  无过错责任又称危险责任、严格责任,其含义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作为归责的依据,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20]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等对周围环境或他人人身、财产有异常危险的作业或活动。无过错责任的损失分配理念是,将损失分配给制造且控制着危险来源,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因为这类活动具有异常危险,行为人即使善尽注意仍不能完全避免损害的发生,这时如仍固守过错责任原则,无辜的受害人将不能得到补偿。法律将损失分配给制造了危险来源且享受危险作业之利益者承担是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主张对侵害知识产权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人的思维逻辑正好相反——因为我的权利易受侵害,所以一般社会公众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对于我的权利,一般人均应以高度的注意避免侵害,如果你侵害了我的权利,即使你已经尽了高度的注意,无可指责,你仍然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这不是霸道逻辑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凭什么可以要求社会公众对他的权利承担高度注意的义务呢?难道就因为他的权利特别易受侵害吗?如果这一理由能够成立,那么,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护,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的无过错责任是否符合分配正义的理念?对社会有何积极意义?从另一方面看问题,任何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除法律基于社会政策等理由做出特别规定者(如关于先取特权的规定)外,应一律平等对待,不存在哪一种权利应特别优先保护的问题。


  

  (三)无过错责任不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在确定一种侵权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时,不仅要考虑权利人利益的保护,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正当利益和适度的行为自由,考虑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这从美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态度的变化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当今世界,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信息传播十分迅速,知识、信息的传播和创新成为推动一个国家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力。因此,我们不仅要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鼓励人们积极从事发明创造、诚实经营,而且要保护知识和信息传播者的正当利益,鼓励他们的工作,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就必须给人们适度的行为自由,即一个人只要以善意的态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不应被课以赔偿责任。特别是对图书出版者、报纸杂志出版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而无过错责任过分僵硬和严格,虽然有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却过分限制了一般人的行为自由,使其动辄得咎,人们必然小心翼翼,畏首畏尾,不敢或不愿从事那些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又有风险的活动,其结果必将抑制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社会的发展。


  

  总之,无过错责任虽然可以给权利人以有力的保护,但以辩证的观点看问题,由于其过分限制了一般人的行为自由,不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因而是不可取的。


  

  其实,以行为人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不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因为,其一,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过错行为,而且真正给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害的都是故意行为,无过错而侵权的情况是极少数;其二,无过错的侵权人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而停止侵害对权利人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在我们看来,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是由于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使那些无过错的侵权人免除了赔偿责任,而是因为对那些故意和重大过错的侵权行为没有给予有力的打击。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完善立法,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大对过错侵权的打击力度,包括降低对故意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增加资格刑(剥夺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营业的资格),以及对故意侵权者课以惩罚性赔偿等,而不是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


【作者简介】
张玉敏,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注释】刘波林,王自强。侵害著作权的过错责任.著作权,1996,(4)。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56.
有关他们的讨论,请参见蒋志培。 我国立法和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 卷) ;蒋志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要求的侵犯著作权损害赔偿机制;董天平,合中林。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讨会综述. 知识产权,2000 ,(6) .
但是,并非只有在物权消灭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保护方法的功能是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它无法补偿已经产生之损失。因此,在损失已经产生而物权仍然存在的情况下,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应当同时并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这种并用是经常的。
关于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请参阅:王泽鉴。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149.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没有实质的区别,至于名称,叫物权请求权或知识产权请求权均无不可。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46.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46.(247)
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知识产权法概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86-87.
参见《美国商标法》第32 条。
转引自:李明德。美国版权法中的侵权与救济.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转引自:李明德。美国版权法中的侵权与救济.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吴汉东,曹新明。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92-393.
参见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14、15、17 条。
参见《日本著作权法》第112~118 条。
请参见:成就——良好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度.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1 -06 -27.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56.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46.(252)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56.
我国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相当于英美法上的严格责任,也有人认为严格责任相当于过错推定,因为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被告可以以法定的免责事由抗辩。笔者采第一种说法,因为在我国立法上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无免责事由,而且英美法上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与大陆法上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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