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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2.《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5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第3、4项只能是故意行为。第1项基本上属于故意行为,但不排除个别善意的情况。对这种个别的善意使用按我国商标法规定似乎可以要求赔偿,但这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我将在下面讨论。第2项从文字上看属于无过错责任,但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认为对这类行为法律所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第5项是一个概括性规定,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都属于故意或过失行为。


  

  3.《专利法》规定了两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即第57条规定的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和第58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属于故意侵权是没有问题的。那么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时行为人的意志状态如何呢?按照《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实施专利的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而《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第63条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行为人如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即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不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即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过错推定是确定过错的一种特殊方法,它在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而不应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除第63条所规定的情况外,值得讨论的情况尚有以下三种: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和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这三种行为中可能存在行为人无过错侵权的情况,如行为人在不知道他人已取得专利的情况下,自己开发出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并进行制造和销售或许诺销售,或者进口了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在这三种情况下,无过错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将在后面参考外国立法进行讨论。


  

  4.《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故意行为或有过失的行为。


  

  (三)外国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态度


  

  1.部分外国立法的规定


  

  按美国专利法,不但间接侵权人可以以善意、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即使对于直接侵权人,专利权人要想获得赔偿,也必须在其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或直接通知侵权人,即以侵权人知道其仿制的产品系专利产品为条件。 [9]美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侵权人的“明知”,即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引起混淆、误解或欺骗,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对于其他侵权行为,行为人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10]


  

  值得讨论的是侵犯版权的赔偿责任。诚然,在美国对侵犯版权的赔偿责任有应考虑侵权意图和不考虑侵权意图两种意见,而且不考虑侵权意图的意见似乎占上风,但是,反对的意见以及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例如,在Acosta一案中,法官Hand就表达了对让无辜的出版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担心,他指出,如果不管出版者是如何无辜,也不管是在何种程度上对作品的使用,它都必须准备支付赔偿金“,那么我相信,对于知识的传播将不是一剂轻量级的抑制药。” [11]美国版权法第504条第3款关于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过错在确定赔偿额中的重要作用。该条规定:“当版权所有人举证证明,并且法庭也判定,侵权人是故意侵权,法庭可以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将法定赔偿金增至不高于5万美元。当侵权者举证证明,并且法庭也判定,该侵权人没有意识到,而且也没有理由知道他或她的行为构成了侵犯版权,法庭可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将法定赔偿金降低至不低于100美元。”1988年,这个数字被改为不高于10万美元,不低于200美元。美国众议院有关1976年版权法的报告中说:“当侵权者‘没有意识到,而且也没有理由知道他或她的行为构成了侵犯版权’,允许将法定赔偿金降低至100美元,这一例外已足以排除偶尔的或个别的无辜侵权中的莫须有的责任。而且,它也足以区别诸如广播组织和新闻报纸出版者,因为他们在这类侵权诉讼中地位尤其脆弱。在另一方面,通过确立一个现实的侵权责任的最低限度,这一规定也保留了它应有的威慑作用;它不允许侵权者仅仅因为原告未能反驳被告无辜的主张而逃脱责任。” [12]十分清楚,无论是版权法的规定,还是众议院的报告,都充分重视侵权人的过错在确定赔偿责任中的作用。虽然无辜的侵权者仍然要承担不低于100美元或200美元的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实际上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赔偿责任(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了。国内有些人以此作为美国版权法采取无过错责任的根据,起码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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