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抵押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阮芳
【摘要】由于《
物权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以及《
物权法》与《
海商法》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导致其在船舶物权制度领域存在着些许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在船舶抵押权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在相关法律适用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冲突规则,尤为重要的是在立法领域,应通过修改《
海商法》和《
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船舶抵押权制度。
【关键词】船舶物权制度;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
【全文】
一、引言
船舶物权制度是指以船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其中船舶抵押权是指以船舶为客体的抵押权,其在船舶物权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具体而言,船舶抵押权制度应包括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消灭以及受偿顺序等。{1}由于“各法系,甚至是同一法系的各国对于船舶抵押权的认识是不一致的”,{2}因而,国际公约对于船舶抵押权至今都没有统一的定义。基于各国对于船舶抵押权定义中共有的“不转移占有”以及“从船舶销售收入中优先受偿”的法律特性,可将船舶抵押权定义归纳为:抵押权人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从船舶销售收入中优先受偿的权利。{3}
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冒险借贷制度”,在海上贸易发展的初期,出于筹措资金的需要,船舶所有人与贷款人签订“冒险贷款合同”。如航程顺利,船舶所有人向贷款人支付高额利息,二者共享利益;如船舶灭失,贷款人对船舶的债权随之消失,二者共担风险。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以及海上风险的减少,船舶抵押权制度取代“冒险贷款”制度成为一种新兴的船舶融资方式,时至今日,该制度已随着海事实践的发展而日趋成熟。因而,在船舶抵押权制度立法上应该充分考虑船舶抵押权制度的立法初衷,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对于保证债权实现、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作用。
笔者仅就船舶抵押权领域中存在的较为明显的法律冲突,依历史研究方法、规则研究法,通过运用民法基本原理,从立法角度加以探讨,从而抛砖引玉,提出完善船舶抵押权制度的立法建议,希冀有助于现存船舶抵押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船舶抵押权制度的法律冲突之成因及表现
(一)船舶抵押权法律冲突的成因
1.物权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船舶物权的法律制度所适用的法律,就一般法而言,包括《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特别法而言,主要见于我国《海商法》第二章,该章以分节的形式分别对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加以规定,被业界称为海商法船舶物权专章。其它的相关规定散见于《船舶登记条例》、《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上述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共同铸就已有的船舶物权制度的基本框架。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物权法》的实施突破《海商法》、《担保法》对于船舶物权的诸多限制,在该制度的适用、种类、内容以及实现上均作出了一系列的突破。因而,不可避免地,也带来了法律冲突问题。这在船舶抵押权领域,即表现为《物权法》其中有关抵押权的规定的出台,对于已由《海商法》等法律调整的船舶抵押权法律关系现状所造成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