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应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相应的工作经验,如果在人力资源的控制上出现瑕疵,就很难确保国家强制力的实施。我国目前的司法所不同程度地面临着编制、人员、场所、装备、经费等各方面的困境。如安徽省在2004年全省仍有73个乡镇没有经编制部门下文建立司法所,536个司法所与综治办合署办公,一定程度上导致人员不能专职专用;全省平均每个司法所仅有司法行政人员专项编制1. 2名,一人司法所占40%,无人司法所占57%{6}浙江省全省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2427人,平均每所1.65人,与司法部提出的司法所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一般为公务员的要求相比,差距明显。这些人员中,兼任其他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担任驻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以及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等。全省司法所工作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55%,而且多数是通过自学、函授等途径取得学历文凭,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非常缺乏。{7}
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建立一支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目前我国既能够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又懂法律的社区司法义工十分稀少,所以要充分利用社区优势,挖掘和整合可供利用的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程度。既要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组织的作用,又要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民间社团、专家、学者联手合作,吸收高素质的人才,尤其是从事心理研究方面的专业人才参与社区矫正的培训、帮教、理论研究等工作。为了保证矫正的质量,培养一支高素质、能力强的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必须适时进行队伍培训,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标准考试选拔合格的矫正人员,以防止矫正人员之间的业务水平落差过大,影响矫正效果。此外,相关部门要积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充实基层司法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适当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确立慎用监禁刑原则
20世纪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加拿大、澳大利亚的缓刑、假释人员所占比达到79.76%;韩国、俄罗斯缓刑、假释人员占比例较低,但也接近于监禁刑人数;美国监禁人员的数量仅占29.75%,缓刑、假释人员人数是监禁人数的近2. 4倍。在加拿大,服刑人数总数为152148人,其中,服监禁刑的人数仅占总数的20. 24%,同期服缓刑、假释的人数占总数的79.76%。{8}就目前来说,我国仍采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