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现实依归及其路径选择
(一)理顺法律层级效力,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完备的法律是其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否则必然成为其发展的桎梏。根据我国《立法法》以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精神,限制与剥夺公民自由的刑罚方法和措施及其执行,应纳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并通过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在狭义的“法律”中才能规定,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尽管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管制、拘役、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等都有规定,但关涉社区矫正的法律漏洞较多,如对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过于苛刻,程序上缺乏审前转处、缓刑和假释前调查、假释公开听证等制度,在刑罚结构方面欠缺社区服务刑等社区刑罚,这些都构成社区矫正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从而造成矫正对象的堆叠、教育路向的不稳定。
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正式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是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需要尽快建章立制,制定法律依据并明确职责。以美国为例,其社区矫正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1973年明尼苏达州州议会通过了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后来相继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二是制定专门的刑事执行法。社区矫正是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对社区矫正活动有详细规定。我国有的学者倾向于采取美国社区矫正的第二种立法模式,主张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将社区矫正的内容纳入其中,提升刑事执行立法的整体地位,促进狱内行刑与狱外行刑的一体化;另外应适时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完善有关社区刑罚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为社区矫正的实践运作提供一体化的立法保障。{4}鉴于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制定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案,同时起草《社区矫正执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执行程序,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能在全国全面推开。我国当前与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的时机与条件均不成熟,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的第二种立法模式,在推动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以确定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制度之际,积极研究起草综合性的社区矫正法,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