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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生与谨慎:社区矫正路径探寻

  

  价值之二:符合刑罚的功利性


  

  如果一味强调对罪恶者的宽容,必然是对受害方的凌辱,进而侵蚀正常的社会秩序,最终会坍塌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以及遵守,其恶果不言而喻。社区矫正近年来受到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忽视了对正义的追求,因此报应模式和惩罚模式有所恢复。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


  

  社区矫正虽然在严厉性上与监禁矫正有所不同,但仍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作为行刑社会化的具体手段,其首先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诸如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连续的报告中心、强化的监督、罚金、给被害人或社区的赔偿等等具体措施,无不涉及对犯罪人的利益剥夺,是刑罚制裁性的展示。这些不同程度的制裁可以满足报应模式的价值追求,同样也发挥着一般预防、儆戒其他潜在犯罪人的作用。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在专门国家机关的主导下犯罪人的行为仍然受到监管和控制。监禁矫正方式,使犯罪人处于和社会隔绝的封闭环境中,对其自由予以完全剥夺。作为非监禁方式的社区矫正,则是让罪犯生活在其社区中,服刑环境是开放的,对其自由的剥夺程度低于监禁方式,属于相对剥夺。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它的执行体现了一种社会正义性,符合公众对罪犯的报应刑思想。


  

  价值之三:追求行刑经济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的价值理念,是指立法者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它刑罚替代措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2}非监禁化和轻刑化是刑法谦抑性的重要表现,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和轻刑的一种实现方式。


  

  刑罚的实施需要投入资源,我国监狱系统在人员、物力等方面的超负荷运转问题已经相当紧迫,使监狱在教育改造功能的实现上承受巨大压力。以有限的刑罚资源控制犯罪必然要求以最小的刑罚成本支出达到最大地遏制犯罪的效果,即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能够达到此目的。{3}一是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截至2007年3月,全国试点地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0932人,解除矫正37779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3153人。经过社区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不到1%。二是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减。以上海市为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后,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收之初的160人下降到了16人,有9个区县实现了无下落不明对象。三是节约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目前我国关押一个罪犯年平均成本为2. 5万至3万元,社区矫正成本为每人每年3000至6000元。社区矫正由于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社会资源,减少了国家在刑罚执行设施、人员和资金上的投人,有效降低了刑罚执行的成本。缩小刑罚圈,将能不投入监狱的罪犯放人社区矫正机构,以集中有限的刑罚资源打击严厉的犯罪,这是行刑经济性的内在要求。当然,经济性并不是社区矫正制度的最大价值追求,它服从于社区矫正的人道性和功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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