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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生与谨慎:社区矫正路径探寻

催生与谨慎:社区矫正路径探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论与实践研究之四

刘慧明


【摘要】尊崇罪刑法定的刚性原则与刑法防卫社会的积极功能,彰显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此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意蕴。社区矫正秉承现代刑罚理念,既是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旨,又是践行该政策的佳径。积极催生合理制度、谨慎配置行刑资源、理性探寻社区矫正路径是当下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及社会稳定发展之急需。
【关键词】宽严相济;社区矫正;刑罚方式;路径
【全文】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区矫正关系之简考


  

  作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理论和实践中高度关注并积极践履的领域,社区矫正已成为刑罚执行由监禁走向开放的主要标志,其深刻的影响甚至颠覆了传统的行刑理念。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昭示着刑罚轻缓化、非刑化、社会化、人道化的趋势。


  

  社区矫正既社区矫治,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按照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这在逻辑上证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区矫正的顺位关系。我国倡导和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最大程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现代法治社会,人权保障成为一种终级价值,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将受到人权保障的限制。在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发生冲突的情形下,人权保障应予优先选择。社区矫正贯彻落实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争取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实现区别对待,置于开放环境即社区中,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积极推行社区矫正。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有关刑事法律,对那些罪行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缓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措施。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确保这项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还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社区基层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心理矫正、组织公益劳动,并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就业安置等生活上的帮扶,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坚持对严重刑事罪犯依法予以严厉惩罚,也要求对罪行较轻的罪犯进行从宽处理。而社区矫正是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罪犯处理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的一种途径,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对降低重新犯罪率,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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