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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模式分析

  

  复次,对于已进入危机时代的人类社会而言,社会常态与紧急状态已不仅是相互替代的关系,二者越来越呈现出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局面,很难在时间上严格区分。但由于人类社会无法在特定的紧急状态中长期维持,在此意义上说紧急状态具有暂时性特征。因此,与一般强制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不同,即时强制具有暂时性和“短效性”特征,当紧急状态结束,社会秩序恢复时,即时强制也就失去实施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最后,基于一般强制与即时强制在以上方面的差异,一般强制所具有的强制性表现出有限性和稳定性特征,而即时强制所具有的强制性则与紧急状态的危害程度和紧迫程度成正比关系,呈现出能动性和扩张性的特征,如下图所示:


  

  结论


  

  综上,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其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中的表现方式和实施模式并不相同,在紧急状态时表现为即时强制,在社会常态时表现为一般强制,这种区分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社会状态差异所作出的对应选择,是动态意义上的区分。行政强制措施的两种模式在适用条件、目的价值、受规范控制的程度、所具有的强制性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差异,因此,行政强制立法应区分行政强制措施这两种模式,根据其各自特殊性分别规范,将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强制模式作为行政机关常规管理手段应由社会常态法律体系规制,纳入社会常态下的法治秩序中。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即时强制模式,应由特别法或一般法中的特别条款所构建的紧急状态下的法律体系来规制,将其纳入紧急状态下的法治秩序中,确保无论在何种社会状态下,行政强制措施既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实现自身价值,又能在宪政的框架内,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作者简介】
石启龙,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讲师。
【注释】代表性观点包括:1.行政强制说,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就是实施行政强制的具体手段,二者范围相同,即“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的表现形式”,见傅士成:行政强制措施研究,《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2.行政强制执行说,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如“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包括直接、间接强制措施,换言之,行政强制措施就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见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8页。或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直接强制,如“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的直接的强制措施。”见张树义:《冲突与选择》,时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94页。3.并列说,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并列的行政强制行为。见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页,及王连昌:《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4.即时强制说,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被称为即时强制。”见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有着诸多复杂含义,包括在法律、社会、经济、政治等不同语境下的合法性,本文主要是在制定法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拥护以及行为符合实体法规范的意义上使用合法性概念;有效性(efficacy)则是从行政管理效率角度而言。
模式是通过对具体问题的经验分析后予以高度抽象而形成的抽象概念,并非是以具体的形式存在于现实之中,其目的不是单纯拷贝社会现实,而是作为比较和衡量社会现实的手段,成为引导人们达成认识社会现实的指示器。见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本文的紧急状态只是一种事实描述而非严格法律概念,“态”泛指社会失序的非正常状态,其外延包括因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因政治经济危机、包括暴乱、动乱、骚乱、恐怖主义活动在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社会安全事件等因素造成的社会整体、局部地域或特定地点的秩序被破坏或正遭受严重威胁的事实状态。以紧急状态所波及的空间范围为标准,可分为波及一国社会整体甚至国际社会的宏观紧急状态、波及一国社会的局部地域的中观紧急状态和波及一国社会特定地域的微观紧急状态。此外,从动态角度来看,紧急状态遵循从微观紧急状态到中观紧急状态再到宏观紧急状态的发展过程。
如在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中,对生命陷入危急状态的个人实施营救、救助、救护等措施不但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而且有助于恢复、提升整个社会的信心和凝聚力,有利于社会秩序的重建。
我国早在民国就已在行政法教科书中提到了即时强制,如范杨在《行政法总论》中论述了直接强制与警察上之即时强制相似实而大有不同:“警察上之即时强制,非所以强制既成义务之履行,乃直接因警察上之必要,以实力侵害人民之自由财产。”见范杨:《行政法总论》,邹荣校勘,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197页。
一是认为即时强制等同于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认为即时强制是与行政强制措施相并列的一种行政行为;三是认为即时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或认为即时强制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措施。
这些条款规定政府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情况时可以采取包括救助、控制、保障、保护、征用、要求提供服务等应急强制措施;在应对社会安全事件时刻采取强制隔离;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在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等措施。
这些条款规定公安民警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当场立刻适用的强制措施,包括:强行带离;即时拘留;即时盘查;武器、警械使用;优先使用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强制征用;对精神病人强制拘束;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强制措施。
这些条款规定戒严实施机关在戒严期间内可以当场适用的强制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集会、游行、示威等聚众活动;禁止罢工、罢市、罢课;新闻、通讯、邮政、电信管制;出入境管制;临时征用;对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该条款规定当集会、游行、示威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破坏或产生严重威胁时,公安民警可以当场采取强行驱散、强行带离或即时拘留等强制措施。
这些条款规定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强制治疗、强制隔离、强制征调忽然征召、强制征用等强制措施。
这在近年来政府应对“非典”、禽流感、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汶川地震、乌鲁木齐“7·5”事件等紧急状态时有明显表现。
有学者认为既然社会状态分为正常状态和紧急状态,法治秩序也应对应分为社会常态下的法治秩序和紧急状态下的法治秩序。见戚建刚:《法治国家架构下的行政紧急权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1-75页。因此,这里的“法定”仅指在社会常态时的法律体系和框架之内,“法外”仅指在社会常态时的法律体系和框架之外,即在紧急状态时的法律体系和框架内,并非是权力不受法律规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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