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弃权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人因为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事故而放弃赔偿请求权所取得之利益,可以有效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而不能行使代位权的,能否以被保险人的行为妨害其代位权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理论上,被保险人不得妨碍或者损害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先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直接损害保险人依法或者依据保险合同而取得之保险代位权益,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在保险实务中,为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妥,为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人不得简单地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为由,免于承担保险责任。有判决中认为,保险合同中没有禁止被保险人订立免除他人赔偿责任的协议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有权利诉请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我国法律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上应当如何处理尚需进一步的研究。我国《保险法》第61条第3款有关“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的规定,似乎可以适用这种情形。从该条款规定的保护保险人的代位权利益的立法旨意看,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可以归结为致使保险人代位权行使不能的“过错”,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不过,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条款加以规定。若保险合同约定,因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而发生损害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或者免予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给付前的弃权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尚未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直接后果是使保险人在赔偿保险标的损失后,不得再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而减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情形,亦同。因此,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严重侵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为原则,但是,这项原则应当理解为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致使其代位权行使不能的影响范围内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只是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而减轻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能以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前,征得保险人的许可或者同意而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