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言论自由视角下电影分级制的宪法学审视

  

  制定《电影法》需要将立法活动放在一个开放的环境当中,吸收和借鉴已有立法成果,将各种法律体系系统化在统一的法律平台上,以保证《电影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使之在保障中国电影分级制发挥最大功效的同时不僭越宪法为言论自由划定的边界。兹举两例:(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许多以言论为犯罪手段的罪名,如第103条和第105条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0条规定了侵犯公民名誉权罪,第249条和250条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21条和222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等。这就要求《电影法》的制定既要考虑严格控制电影管理机构自由裁量权,防止其对电影表达自由构成威胁,又要考虑与我国刑法对言论的禁止性规定相协调。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原则要求对它的法律规制必须具有明确性,规制的目的、程序、制限的范围和标准等都应当是明确的。而“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也恰恰赋予了刑法条文以明确性要求,对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以及该罪的刑种、刑度都要有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电影法》就应借鉴上述刑法罪名的分类标准,采“概括禁止加典型列举”的立法模式,在相关法条中明确列明电影的禁止性言论种类,以间接保护电影表达自由,促进电影行业自律,并从反面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变事前审查为事后惩戒,将审查权限交由司法机关裁量。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名誉权。电影表达自由超越法律规定限度但尚对未构成犯罪的,则应交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是否追究其民事责任。(二)我国现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条文都已作出明确规定,保护青少年免受大众传播媒介包括电影中不良内容的影响。{14}推行电影分级制正是对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电影分级制将促使电影市场更加细化,为满足电影市场需求,以青少年为受众群的电影会大量涌现,《电影法》也应相应规定鼓励青少年电影创作的具体措施。再如,相关条文对青少年进入有关娱乐场所的年龄的判定与执行也有具体规定,可以被直接引入到《电影法》有关电影分级制的具体实施条款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第32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影电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规定有关“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同条第3款尤其规定,“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电影法》吸收现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不但可以有效协调保护电影表达自由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系,也会促进电影分级发挥最大的正面效应。这样,一部与宪法相衔接、与其他部门法相协调的《电影法》,将为我国电影管理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基础,并大大推进我国电影管理法治化进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