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是,隐私权对其有着最高的效用的中下阶层的女性却难以进入到中国法律博弈的舞台。进入博弈舞台的一般都是较高社会阶层的女性,而这些女性的隐私权边际效用却是与经济社会地位处于中下层的大多数女性不同的。于是,在最需要为自己的权利呼吁的地方,我们又发现了沉默的大多数。
为什么我国现行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会出现制度供给不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成了帮助侵犯隐私的帮凶?除了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的制度原因之外,传统的抽象法律权利观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我国的法理学长期流行的对权利的观念是一种相当抽象的权利观念。热衷于在抽象宏大的语境中探讨权利的本质之类的问题。依据我国正统教科书的理解,权利应当具有普遍性,因此权利的对于法律权利所惠及的社会群体来说其重要性是相同的,更进一步根据这个抽象的权利观念进行推论就会得出权利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有多少权利就会有多少义务等结论。{5}这些结论和探讨问题的方式对于构建一个抽象完整的权利理论体系来说或许是很重要的,但却经不起仔细的推敲。如果上文的论证能够成立的话,我们将会理解在隐私权方面来说,我们之所以没有做到平等保护就是因为我们用一个抽象的平等观念掩盖了隐私权在具体社会制度中对不同群体的效用差异。如果要做到隐私权的平等保护,这种差异就必须被重视和凸显。男性作为一个社会整体而言必须由于权利的性别差异承担更多的隐私保护义务才能保证隐私权的真正两性平等,女性才能享受到与其尊严相适的权利。
而这些结论是传统的抽象的权利观念难以洞察的,因为在这种抽象概念的探讨之中我们忽略了太多的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分类和区别。而如果忽略了这些不能被忽略的权利具体运作的语境,我们的法律理论将失去理解现实生活的能力。正如在本文中所分析的隐私权一样,社会文化的差异构造导致了看似相同的权利对于男性和女性呈现出不同的效用,对于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的女性也呈现出的不同效用。而我们如果不能区分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差异,我们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或许只能又一次收获跳蚤。
三、网络时代的女性隐私更需要保护
权利从来就不是一个僵化的体系。各种权利的出现,消亡和重要性的变化是随着具体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条件而变化的。古代重要的权利今天不一定重要,在某一个地方重要的权利不一定在另外一个地方同样重要。古罗马的家父权很重要,但在今天则不然。土地所有权对于城里人和农民很重要,但在茫茫的大草原上却会出现“这里没有不动产”的现象。{6}同样,权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需要在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加以理解。权利的重要性不会是恒久不变的。权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需要在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加以理解。对于现代西方很重要的隐私权的出现在早期资本主义时期。{7}而在长时间的人类历史中,初民社会很少有隐私。{7}(286)对于长时间以来处于乡土社会的中国来说隐私权的要求也不是那么迫切。乡土社会的中国和单位制下的城市居民在长时间的交往过程中很少有改变自己社会位置的机会,相应的也不太需要借助隐私来制造自己所需要的社会形象。况且在长时间的社会交往过程中也很难隐藏隐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保留隐私反倒成了不理性的选择。因此,中国人的隐私长期以来就只限于个人性生活等方面及其有限的范围。